网上信访须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07年10月27日
 

通过网络等方式向各级党政机关反映情况是每位公民的权利,为了维护信访工作秩序,提高信访效率,有序信访,请您在网上信访时遵守以下规定:

一、参与信访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5年5月1日实施的《信访条例》。

二、根据《信访条例》,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的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政府信访部门不予受理。

四、宝山信访网站“网上信访”受理宝山区管辖区域内有权处理的信访事项,具体范围是:

㈠宝山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㈡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㈢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宝山区各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的职务行为;

㈣宝山区各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㈤其他属于宝山区人民政府管辖范围内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

五、网上信访注意事项

㈠严禁有任何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行为。

㈡严禁利用本网站发布、传送、分发、储存危害国家安全、国家统一、社会安定的信息。

㈢严禁利用本网站发布、传送、分发、储存属于诽谤、淫秽、威胁、辱骂或其他侵害他人身份权的信息。

㈣严禁企图干涉、破坏网站的正常运行,包括使用“邮件炸弹”、传播邮件病毒等手段。

㈤上网反映的问题一定要真实,必须留有效的联系方式,如无有效联系方式我们将视为无效投诉,不予受理;信访人要求公开信件内容且经管理员同意,我们将予以公布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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