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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宝山区社区优生优育指导服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宝人计生委〔2008〕19号   发布时间: 2008年06月23日
 

各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本区社区优生优育指导服务工作,在各街镇成立社区优生优育指导服务点的基础上,区人口计生委决定在全区开展社区优生优育指导服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创建单位
  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参与创建。创建应反映镇、街道在优生优育指导服务方面的整体工作。
  二、创建标准
  见附件1。
  三、申报程序
  各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对照创建标准,填写《宝山区社区优生优育指导服务示范单位申报表》(附件2),并于2008年7月18日前,报区人口计生委宣教科技科。
  四、验收评估
  区人口计生委将于2008年7月下旬,对创建单位进行验收评估,并对符合创建标准的单位进行授牌。
  附件:
  1、《宝山区社区优生优育指导服务示范单位创建标准》
  2、《宝山区社区优生优育指导服务示范单位申报表》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宝山区社区优生优育指导服务
示范单位创建标准

  一、示范服务点创建要求
  各街镇要选择社区优生优育指导服务点或一个社区幼儿园作为创建示范单位的示范服务点,以点带面推进街镇社区优生优育指导服务工作的开展。
  (一)设施要求
  1、示范服务点应选在居民较集中、交通便利的位置,远离各种污染源,且周边环境比较安全和安静。
  2、示范服务点应保证一定的场地开展0-3岁婴幼儿家庭亲子活动。
  3、示范服务点应具有良好的安全设施,如有消防设备等。婴幼儿经常出入的通道和活动场所应注意防滑,并配备防寒保暖、防暑降温等设施。
  (二)人员配备要求
  1、示范服务点必须配备一名专职(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服务点的各项管理工作。
  2、示范服务点开展优生优育指导服务的师资由所在社区优生优育指导服务点(社区幼儿园)的老师兼任,必要时可聘请市、区妇幼保健和幼教专家作为顾问。  
  3、充分发挥社区人才资源,积极倡导社区志愿者或社工参与示范服务点的优生优育指导服务。
  (三)工作要求
  1、示范服务点有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各项规章制度比较完善。
  2、示范服务点每个双休日至少开放1个半天。服务形式要体现实用性与多样性相结合、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对不便于到示范服务点接受指导的家庭开展上门服务,并形成长效服务机制。优先照顾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确保辖区内户籍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0-3岁婴幼儿家庭一年至少接受4次优生优育指导服务。
  3、示范服务点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以项目化的形式开展有特色、有影响的优生优育指导服务工作,并体现良好的社会效应。
  4、积极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努力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5、示范服务点要确保前来活动的婴幼儿等的人身安全,定期做好公共用具、玩具的消毒工作。
  6、认真做好优生优育指导服务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二、网络架构及工作机制
  参与创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整合资源,探索构建“1+x+y”(社区优生优育指导服务点+社区幼儿园+家庭计划指导室)工作体系,初步形成政府推动、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家庭响应的社区优生优育指导服务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社区优生优育指导服务覆盖率。
  三、工作保障
  (一)各街镇要把推进社区优生优育指导服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工作联席会议,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协调和推进,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各街镇要加大在社区优生优育指导服务方面的投入力度,保证必要的经费。积极探索以项目化运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开展社区优生优育指导服务工作。

附件2

宝山区社区优生优育指导服务示范单位申报表

 

申报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镇(街道)分管领导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申报单位工作基础及创建设想:(本页不够可另附页)

区人口计生委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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