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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劳动社会保障局解读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民生热点问题
  来源: 上海宝山政府门户网     作者:   发布时间: 2008年08月13日
 

  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后,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民生热点问题越来越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关注。日前,区劳动社会保障局就一些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在为广大市民释疑解惑的同时,也帮助用人单位和职工切实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其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问: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建立劳动关系后,最迟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提倡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即用工之日就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订立,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就不属于违法行为。


  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有约束力吗?
  
答: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并向本单位职工公示使其知悉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以及本单位的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本单位以及本单位劳动者应当遵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将该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事项。


  问:“工伤自理”条款是否有效?
  答: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工伤自理”,即发生工伤的由劳动者自己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概不负责;或者约定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内容。尽管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劳动者表示同意,但这种劳动合同条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属于无效条款。


  问:工作才满1年,有没有年休假?
  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所以,累计工作满1年有5天的带薪年休假。另,《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问:单位要支付产假工资吗?
  答:根据本市相关规定,从业的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但对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由所在单位以生育生活津贴的形式支付。
  由此可知,因为万女士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上限),所以二者间不足部分的差额,应由万女士的单位以生育生活津贴的形式支付。

  问:能用“补休”代替加班工资吗?
  答: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由此可知,若单位安排小李在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必须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而不能用“补休”的方式来代替加班工资。平时加班加点和双休日加班可安排补休。

  问:已婚职工如何享受探望父母假?
  答: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相关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却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职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由上可知,已婚职工享受的探望父母假期,较未婚职工有所不同。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单位给予职工探亲假时,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和路程假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再另行补假。

  问:通过劳务公司输送到企业的员工一旦发生了工伤事故,相应的费率调整责任由谁来承担?
  答:根据本市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专业劳务公司的输出人员,如果在劳务输出期间发生了工伤,其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责任是由实际用工单位来承担的。


  问: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中的老年补贴,是否要缴满12个月才可领取?
  
答:老年补贴是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中的一项待遇,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从2005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为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在3年内累计缴费满12个月的,也可以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因此,若在3年内再就业并缴纳综合保险,累计缴费满12个月的,也可以领取一份老年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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