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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合作医疗办就合作医疗门急诊费用镇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政策答本网记者问
  来源: 上海宝山政府门户网     作者:   发布时间: 2008年08月01日
 

  为进一步简化医疗费用结算手续,减轻参保对象在本镇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过程中全额垫付医疗费用的经济压力,宝山区日前拟定了《宝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急诊费用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后付制)实施意见》,并将在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近日,区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本网记者的采访。


  问:实施合作医疗门急诊费用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使我区合作医疗参保对象更好地享受合作医疗政策,保障广大参保对象基本权益,减轻参保对象在本镇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过程中全额垫付医疗费用的经济压力,进一步简化医疗费用结算手续,提升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惠民、便民、利民的服务质量。


  问:哪些人员是合作医疗门急诊费用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的适用对象?
  
答:本区范围内属农业户籍的参加合作医疗对象(参加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同时参加本区合作医疗的对象除外)。


  问:参保对象如何享受合作医疗门急诊费用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政策?
  答:参加宝山区合作医疗的对象,持当年有效《宝山区合作医疗保险基金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在本镇(村)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镇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记帐;属参保人员个人支付范围的,由参保对象个人支付。即时记账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定期与辖区内镇合医办申请结算。


  问:什么时候实施合作医疗门急诊费用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
  
答:正式施行的日期为2008年10月1日。

 

  宝山区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宝钢八村101号3楼
  咨询电话:66790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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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山区合作医疗又推便民服务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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