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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业规模经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14 | 信息来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网 | 阅读次数:1019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作用,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宝山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根据《宝山区关于加强 “ 调结构、促转型 ” 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宝府〔 2017 〕 5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宝山区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业规模经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发展专项资金) 3800 万元。其中,区财政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资金为 600 万元;区财政用于支持农业规模经营的资金为 3200 万元。凡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有关项目,单个项目扶持金额在 20 元万以下(含 20 万元)的,由区级财政资金承担;单个项目扶持金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由区、镇财政按 7 : 3 比例共同予以配套(文件中明确由区级财政扶持的除外)。凡支持农业规模经营的项目,由区、镇财政按 6 : 4 比例共同予以配套。根据项目扶持金额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三条 使用范围 
  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其工商注册地、经营地、税务征纳关系应在本区范围内的涉农法人主体。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重点扶持符合宝山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方向、对本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涉农单位和项目。具体包括:农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项目、特色精品农业发展项目以及其它符合宝山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项目。农业规模经营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土地流转费、本地农民工资和农场开办费等项目。 
  第四条 支持方式和条件 
  一、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 
  (一)农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鼓励企业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等运用,自建或引进符合我区都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导向,具有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的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以销售本单位或本区地产农产品为主,年销售额在 200 万元以上,按照每年地产农产品销售金额的 5% 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项目 
  1 、展销店补贴:对在宝山或本市中心城区开设综合性宝山农产品展示展销店,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上,以销售本区农产品为主(地产农产品占 60% 以上),年销售额 200 万元以上,由区财政每年补贴房租 15 万元。 
  2 、专卖店补贴:对于开设以销售本单位农产品为主的专卖店,其建筑面积达到 20 平方米以上,年销售本区农产品 50 万元以上,由区财政每年补贴房租 3 万元。 
  3 、专柜补贴:在本市大型卖场、超市等开设专卖柜,年销售本区地产农产品 20 万元以上,由区财政每年每个专卖柜补贴 1.5 万元(每个单位限补贴 50 个)。 
  4 、宣传推介补贴:对于在市级以上各类媒体宣传推介宝山农业及农产品,给予宣传费 30% 的补贴,最高限额 10 万元;对于举办全区性农产品展销活动,推介销售本区农产品,按实际发生的宣传、活动费用,补贴 30% ,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5 、农产品参展费补贴:积极宣传推介本区农产品,对参加由上海市农委统一组织的年度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国内),给予每次 1.5 万元补贴;对于参加由上海市农委统一组织的年度国际农产品展销会(国外),给予一次性 4 万元补贴。 
  (三)特色精品农业发展项目 
  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奖励:对于引进或新成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00 亩以上),签订规范协议,发展特色精品农业。经营 2 年以上、业绩良好、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给予一次性 30-50 万元奖励。 
  2 、用地补贴:农业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政策,通过规范程序取得建设性用地,用于建造生产加工车间、仓库场地等设施的,经认定后,由区级财政按 3000 元 / 亩 · 年的标准给予用地补贴;对直接征用土地的,一次性给予土地征用费 5 %的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150 万元,按补贴总额分两年拨付资金。 
  3 、设施设备补贴:对达不到申报国家、市级农业项目扶持条件,因发展特色精品农业(包括种养结合)需要建设的基础设施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包括配送车辆),经认定后,由区、镇财政按承担比例给予项目建设总投资 70% 的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 200 万元。 
  4 、荣誉奖励:支持相关涉农单位开展特色精品品牌农业培育。对具有明显特色,在行业中有较大影响的产业项目,达到一定种养规模,其产品获得区级以上名优农产品评定,经申请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获得区农业技术部门评定的区级名优农产品的,按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分别给予 5 万元、 3 万元、 2 万元奖励;获得市农业技术部门评定的市级名优农产品,按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分别给予 15 万元、 10 万元、 5 万元奖励。 
  5 、认证(定)补贴:由区级财政对通过 “ 绿色食品 ” 认证的单个品种给予一次性 5 万元补贴;对通过 “ 有机食品 ” 认证的单个品种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补贴;对通过 “ 农产品地理标志 ” 认证的单个品种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补贴。对于首次认定为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由区级财政给予 20 万元奖励,再次取得认定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于首次认定为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由区级财政给予 60 万元奖励,再次取得认定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 
  6 、经济作物标准园创建补贴:对开展区级经济作物标准园创建,提升产品质量,达到创建目标,通过区级验收的,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补贴。 
  7 、农业重大产学研奖励:对于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等组建产学研示范基地,开展重点课题研究,进行新品种、新农艺、新技术等示范推广,引领本区都市农业发展,运行 1 年以上,达到预期目标的,给予一次性 20-30 万元奖励。 
  二、农业规模经营资金 
  农业规模经营资金的支持方式和条件按照《宝山区加快土地流转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实施意见》等文件执行。 
  第五条 组织机构 
  宝山区农业委员会会同宝山区财政局负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主要包括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项目的信息发布、受理、申报、实施、监督和评估。 
  第六条 申报和审批 
  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和审批按照《宝山区关于加强 “ 调结构、促转型 ” 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农业规模经营资金项目申报与审批程序按照《宝山区加快土地流转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实施意见》等文件执行,并报区联席会议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 
  1 、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根据扶持项目所需提供的材料要求,向所在镇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报材料,由各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于每年 6 月 30 日前统一向区农委申报,各申报材料一式四份。 
  2 、由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确定支持项目,并上报区联席会议会审,经审议通过后,按相关规定下达农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七条 申请提交的材料 
  1 、《宝山区产业化补贴资金申请表》或《宝山区产业化建设项目补贴资金申请文本》,同时上报电子文档。 
  2 、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 、电商平台销售农产品补贴提供地产农产品销售凭证复印件。 
  4 、展销店、专柜补贴提供场所租赁合同或经营协议、年租金或进场费、商场扣率支付凭证等复印件。 
  5 、农产品宣传需提供与媒体签订的合同以及付款凭证等复印件。 
  6 、参展补贴需提供市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参展方案、企业名单等材料。 
  7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奖励需提供土地租用合同等相关证明复印件以及镇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经营情况证明。 
  8 、用地补贴需提供用地部门出具的征用地相关许可材料及付款凭证;与当地签订的土地租用合同以及租金付款凭证复印件。 
  9 、设施设备补贴项目需提供经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无拖欠漏税证明,开户银行提供的企业资信证明;涉及生产性车间、仓库、场地等设施建设项目,需出具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建造证明、项目立项批复、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价报告等。 
  10 、认证补贴需提供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复印件。 
  11 、荣誉奖励需提供区、市有关部门评定的证书(奖状)复印件。 
  12 、标准园建设需提供相关实施方案和专家验收意见。 
  13 、规定需要报送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八条 使用监督和评估管理 
  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按照《宝山区关于加强 “ 调结构、促转型 ” 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区农委负责对获得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或单位,根据区联席会议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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