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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小课堂 |你知道 “黑名单”的前世今生吗?

发布时间:2019-02-20 | 信息来源:区融媒体中心 | 阅读次数:1031

  互联网社会中,信用越来越重要。其中最重要和最厉害的就是“黑名单”了。那“黑名单”是从哪来的?它厉害在哪?又怎么用呢?


  今天的发改小课堂,小发就和你来聊聊“黑名单”的故事~~~


  “黑名单”从哪来的?


  关于“黑名单”一词的来源,百度百科的解释是源于中世纪初的英国牛津和剑桥等大学,这些学校规定对于犯有不端行为的学生,将其姓名、行为列案记录在黑皮书上。凡是被黑皮书记录的学生,会在相当时间内名誉扫地。这个方法被当时一位英国商人借用,以惩戒那些时常赊欠不还、不守合同、不讲信用的顾客,后来黑皮书也开始记录破产者和即将破产者。在当时社会上引起轰动,先是商人们争相仿效,继而各行各业都兴起了黑皮书。由此,“黑名单”产生了。


  “黑名单”有多厉害?


  “黑名单”从产生伊始就是被用作失信惩戒的,通过记录失信行为并在熟人圈予以曝光,使失信者名誉扫地,以达到震慑失信者的目的。


  现代意义上的“黑名单”,在原意的基础上被赋予了新的含义,增加了禁止或限制行为人从事某种行为或得到某种服务的意思表示,是在失信行为记录和共享的基础上,与对应惩戒措施的有机结合。


  可见“黑名单”升级了,从常规武器(失信行为记录和共享)升级成了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行为与服务的禁止或限制);震慑作用更大了,难怪都觉着厉害了。


  “黑名单”咋弄呢?


  “黑名单”这么厉害,是不是想弄谁就弄谁?当然不是!


  2017年10月30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正式确立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简称“红名单”和“黑名单”制度。


  明确依法依规、审慎认定和分类分级、区别对待的基本原则,要求按照“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根据相关主体行为的诚信度和发起联合奖惩的必要性,研究制定各领域红黑名单统一认定标准,依法审慎认定红黑名单;根据相关主体的诚信度,分别实施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联合奖惩措施,对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失信主体,可列入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简称“重点关注名单”)。


  《指导意见》同时明确“红黑名单”制定标准的部门,要求各领域的红黑名单认定原则上实行全国统一标准,标准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者国家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研究制定。


  各省级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经上级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认定标准制定过程中,应充分征求广大社会公众意见。出台的标准及其具体认定程序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公开。


  “红黑名单”的认定依据是:一是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相关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二是刑事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反映主体诚信状况的信息;三是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决的信息;四是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相关主体受表彰奖励等信息;五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可作为红黑名单认定依据的其他信息。


  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会同国家相关部委以签署重点领域联合奖惩备忘录的方式,加快推进“红黑名单”的认定和使用。根据国务院要求,2018年底前完成50个以上重点领域联合奖惩备忘录。


  据统计,现已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工商、税务、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环境保护、涉金融、科研等39个联合奖惩备忘录,其中,30个联合惩戒备忘录中已发布了15个“黑名单”,占比50%。公众较为熟悉的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D级纳税企业名单、海关失信企业名单,等等。


  “黑名单”咋用呢?


  如果将“黑名单”这把绝世神兵比作是一把剑,那它一定就是高悬在每个主体头上的那把达摩克利斯之剑,起到震慑每个主体的作用;如果将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看作是一场仗,那么“黑名单”一定就是战场上的战略核武器,起到最终威慑的作用。既然是搞战略威慑的,是不是就该有点战略威慑的样子,别动不动拿来吓人,次数多了,要么变成“狼来了”的故事翻版,要么两败俱伤、满盘皆输。


  “黑名单”的使用与认定一样,都必须严格依法。在我国立法实践中,其实已有非常好的成功范例。


  举两个例子说明:


  一是禁止或限制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涉及刑事犯罪黑名单的使用;(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涉及民事赔偿黑名单和行政处分黑名单的使用;(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涉及行政处罚黑名单的使用;(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涉及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使用。


  二是禁止或限制担任执业律师:


  《律师法》第七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涉及刑事犯罪黑名单的使用;(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涉及行政处分黑名单和行政处罚黑名单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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