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个房屋的承租人,目前该房屋需要办理本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认定程序,该房屋位于宝山区,有以下几个问题想要请教:

来源:区行政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4-01-09 10:14

咨询内容:您好,我是一个房屋的承租人,目前该房屋需要办理本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认定程序,该房屋位于宝山区,有以下几个问题想要请教: 1.本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预认定书是由出租人办理还是承租人办理是否有明确的规定或者要求? 2.办理该预认定书的流程和要求具体是什么?目前仅检索到《关于本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和转化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是否可以以此作为申请材料?办理机关与地点是哪里,联系方式是什么? 3.预认定书和认定书是否有差别?

回复内容:您好,1、本市非居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参照《本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执行,由非居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单位提出认定申请。2、参照《本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办理单位在宝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咨询电话56675550。3、根据《本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要求,非居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申请并递交改造方案后,需经相关单位会审通过后取得预认定书,凭预认定书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后实施改造,改造后通过相关部门联合验收,方可正式出具认定书,纳入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范畴。咨询电话56675550,地址:盘古路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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