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关于RTO是否执行3%基准氧问题的回复》

来源:区行政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2-12-28 15:29

咨询内容:生态环境部《关于RTO是否执行3%基准氧问题的回复》回复:对有机废气进行燃烧(焚烧、氧化)处理,排放浓度是否进行基准含氧量折算,需区分情况进行判断。为保证燃烧充分需补充空气(氧气)的,应以实测浓度折算为基准含氧量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按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若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额外补充空气(氧气),且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高于进口废气含氧量,则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特此函复。 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的回复中未明确哪些是不需额外补充空气(氧气)的情形,目前已知上海市地方标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310005—2021 中4.9条:进入VOCs热氧化处理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不包括燃烧器需要补充的助燃空气、RTO的吹扫气),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应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问题:上海市制药工业已明确不包含RTO的吹扫气,请问其他行业是否都不包含RTO的吹扫气?若不包含是否意味RTO需要以实测浓度折算为基准含氧量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


回复内容:您好,在出口烟气含氧量不高于进口废气含氧量情况下,污染物排放浓度不需要按照基准含氧量进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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