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浦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服务指南——职保 ( 2024-03-12 14:10 )

事项名称 1、个人办理参保手续

主管部门 市人社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5号)。

申办条件

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已按规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的人员,按照灵活就业方式首次或接续缴费。

申请材料 根据不同情形,需分别携带以下材料: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需携带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2、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籍人员需携带《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材料标准

1、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完整。

2、除明确要求提供原件的材料外,个人可提供办事所需材料的原件(或电子亮证)或个人签名的复印件。

3、本人办理的,中国内地居民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或电子亮证);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携带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办理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核定表》。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办理情况回执》。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 ;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513501

 

事项名称 2、个人办理停止缴费手续

主管部门 市人社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5号)。

申办条件 已办理灵活就业登记退出手续。

申请材料

本人办理的,中国内地居民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或电子亮证),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需携带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籍人员需携带《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携带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办理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核定表》。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办理情况回执》。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 ;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513501

 

事项名称  3、个人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主管部门  市人社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

申办条件  

缴费人员因以下原因之一,暂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

1、被公安、司法等部门羁押、拘役审查的。

2、被法院宣告失踪的。

3、被公安部门证明下落不明的。

申请材料  

根据不同情形,需分别携带以下材料:

1、司法材料:被羁押、拘役审查等人员,需携带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法律文书:失踪人员,需携带法院宣告失踪的文书。

3、其他材料:下落不明人员,需携带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经直系亲属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

3、办理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办理情况回执》。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 ;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513501

 

事项名称  4、个人办理账户启封手续

主管部门 市人社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

申办条件

因各种原因暂时停止缴费的人员,恢复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申请材料

 司法材料:司法、公安部门出具的确定封存情形灭失的相关材料。

◆材料标准

1、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完整。

2、除明确要求提供原件的材料外,个人可提供办事所需材料的原件(或电子亮证)或个人签名的复印件。

3、本人办理的,中国内地居民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或电子亮证),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需携带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籍人员需携带《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携带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办理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办理情况回执》。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 ;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513501

 

事项名称 5、个人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

主管部门 市人社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3、关于本市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0〕29号)。

4、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5号)。

5、关于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32号)。

申办条件

1、累计缴费满15年。

2、按国家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本市的。

3、根据不同情形,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1)正常到龄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其中从事灵活就业的女性应年满55周岁。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

①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

②在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在井下或高温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者(曾经从事过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人员,可将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实际年限相加,退休条件按从事特殊工种要求工作年限长的确定)。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人员:

①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

②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申请材料

1、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免于提供)。

2、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形,需分别携带以下材料:

(1)计生奖励材料: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条件的人员,需携带由街镇(乡)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的《领取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申请审核表》或《申请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证明》原件。

(2)特殊工种登记表: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领养老金人员,需携带《个人特殊工种岗位登记表》(表三)原件。

注:社保相关待遇支付至待遇享受人在本市办理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材料标准

1、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完整。

2、除明确要求提供原件的材料外,个人可提供办事所需材料的原件(或电子亮证)或个人签名的复印件。

3、本人办理的,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或电子亮证);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携带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办理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办理情况回执》。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 ;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513501

 

事项名称 6、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

主管部门 市人社局

法律依据 1、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2、《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兄弟省市居住在我市养老人员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操作办法>的通知》(沪社基服[2005]2号)。

申办条件 1、居住本市且享受外省市养老待遇的人员;2、已收到外省市社保经办机构的资格认证通知。

申请材料 1、身份证原件;2、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原件。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与资格认证表前往办理部门提出申请;2、办理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办理条件的,当场办结。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 ;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513501

 

事项名称 7、工伤人员工伤伤残待遇申领

主管部门 市人社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3、《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4、《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4〕36号)。

申办条件 1、从业人员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确认为老工伤;2、用人单位(建设项目)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申请材料 根据不同情形,需分别携带以下材料:1、鉴定费用凭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且非电子票据的,需携带相关费用票据原件。2、收入凭证:工伤人员为按项目参保从业人员、协保人员的,需携带其负伤前12个月的工资性收入凭证复印件;3、垫付凭证:单位申请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至单位账户的,需携带由工伤人员签收的已垫付相关费用的凭证。

个人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本人签名。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携带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4、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电子量证);5、本人实名制银行卡。

办理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 ;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513501

 

事项名称 8、工伤人员工伤医疗待遇申领

主管部门 市人社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3、《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4、《上海市工伤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沪人社福发〔2013〕27号);

5、《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4〕36号)。

申办条件 1、从业人员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确认为老工伤;2、用人单位(建设项目)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申请材料 1、医疗费用凭证:根据不同的凭证类别,分别携带以下材料:(1)门、急诊材料:门、急诊治疗工伤的应携带医疗费用票据原件(若票据无费用明细的,还需携带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或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费用明细信息)、门急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2)住院材料:住院治疗工伤(含:急诊留观)的应携带住院医疗费用票据原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原件(若费用中包含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和基金承担两部分的,需要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住院医疗费用分段结算清单)、出院小结复印件。

2、根据不同情形,另需分别携带以下材料:(1)身份证件:工伤人员已经死亡的,需携带待遇享受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法律文书: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被认定为工伤、报销本人责任范围内医疗费用的,需携带《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或其他有效法律文书复印件;(3)垫付凭证:单位若提出已垫付医疗待遇的,需携带由工伤人员(因工死亡人员近亲属)签收的已垫付的相关凭证复印件;(4)交通费用凭证:申领异地就医交通费的,需携带交通工具费用凭证原件。

注:1、单位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单位加盖公章; 2、个人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本人签名。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携带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3、材料非中文的,另需提供加盖翻译机构印章的中文翻译件;4、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原件;5、本人实名制银行卡

办理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 ;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513501

 

事项名称  9、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申领

主管部门  市人社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29号]。3、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4、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36号]。5、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沪人社福〔2019〕495号]。

申办条件  1、从业人员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确认为老工伤,并经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需配置辅助器具。2、用人单位(建设项目)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3、从业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配置假牙或在本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社保经办机构与协议机构结算的配置费用除外)。

申请材料  1、配置费用凭证: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出具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票据原件。  2、垫付凭证:单位申请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至单位账户的,需携带由工伤人员签收的已垫付相关费用的凭证。

注:1、单位办理的,除明确要求携带原件的材料外,请携带上述材料的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个人办理的,除明确要求携带原件的材料外,请携带上述材料的原件或本人签名的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携带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办理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 ;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513501

 

事项名称 10、工伤人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申领

主管部门 市人社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3、《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4、《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4〕36号)。

申办条件 1、从业人员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确认为老工伤;2、用人单位(建设项目)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3、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申请材料 1、劳动关系说明:由用人单位出具注明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原因和日期的书面情况说明;2、根据不同情形,另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1)岗位情况说明:若属于45周岁以上女性工伤人员的,由用人单位出具该工伤人员是否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的书面情况说明;(2)垫付凭证:单位若提出已垫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的,需携带由工伤人员签收的已垫付的相关凭证复印件。材料复印件由本人签名。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携带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3、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原件;4、本人实名制银行卡。

办理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 ;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513501

 

事项名称  11、工伤人员因工死亡待遇申领

主管部门  市人社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3、《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4、《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5、《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4〕36号)。

申办条件  1、从业人员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亡、确认为老工伤(工亡)或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2、用人单位(建设项目)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申请材料1、关系材料:公安机关、街镇(乡)一级政府出具的能够确定待遇享受人与因工死亡人员关系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或能够确定待遇享受人与因工死亡人员关系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复印件。2、身份证件:待遇享受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携带居民户口簿上记载其姓名和出生年月的页面复印件)。3、根据不同情形,另需分别携带以下材料:(1)垫付凭证:单位若提出已垫付因工死亡待遇的,需携带由因工死亡人员近亲属签收的已垫付的相关凭证复印件;(2)其他材料。供养亲属申领抚恤金待遇的,另需分别携带以下材料:①因工死亡人员为按项目参保从业人员、协保人员的,需携带因工死亡人员工亡前12个月的工资性收入凭证复印件;②供养亲属为外省市户籍18周岁及以上的,需携带户籍所在地街镇(乡)一级政府所属办事机构或城居保、新农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生活来源情况的收入证明;③供养亲属年满18周岁继续在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下)就读的,需携带就读学校出具的注明就读起止时间的相关证明;④供养亲属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携带外省市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文书复印件(本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的无需携带);⑤供养亲属因患严重传染性疾病需住院治疗、在短期内无法就业的,需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材料;⑥供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需携带由户籍所在地街镇(乡)一级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

注:1、个人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本人签名。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携带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材料非中文的,另需提供加盖翻译机构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办理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 ;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513501

 

事项名称  12、工伤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暂停

主管部门   市人社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3、《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

申办条件  1-4级工伤职工、供养亲属因各种原因,暂时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申请材料  法律文书:待遇享受人失踪的,携带法院宣告失踪的文书复印件;待遇享受人下落不明的,携带公安部门证明材料或近亲属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 注:个人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本人签名。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携带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办理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 ;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513501

 

事项名称  13、工伤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恢复

主管部门  市人社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申办条件  

原已暂停享受工伤保险按月待遇的1-4级工伤职工、供养亲属需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申请材料  

根据不同情形,需分别携带以下材料:

1、法律文书:因下落不明或失踪而暂停享受的,携带公安、司法部门出具上述情形已经执行完毕、撤销或变更的法律文书。

2、就读材料:因供养亲属年满18周岁而暂停享受的,继续在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下)就读的,携带就读学校出具的注明就读起止时间的相关材料。

◆材料标准

1、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完整。

2、单位办理的,除明确要求携带原件的材料外,请携带上述材料的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个人办理的,除明确要求携带原件的材料外,请携带上述材料的原件或本人签名的复印件。

4、本人办理的,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或电子亮证);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携带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办理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办理情况回执》。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 ;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513501

 

事项名称  14、个人办理账户记账信息调整手续

主管部门   市人社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申办条件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记账信息与实际不一致或发生变化。

申请材料  根据不同情形,需分别携带以下材料:1、缴费凭证。调整历年账户信息的,需携带各调整时段相对应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下凭证之一的复印件:(1)各类由办理机构盖章核定的申报表;(2)各类由办理机构出具并盖章的核定表;(3)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结算单。2、身份证明:因公安部门原因造成1人有多个账户需要进行重复账户合并的,需携带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3、单位说明:因原单位建账错误造成1人有多个账户需要进行重复账户合并的,需携带单位情况说明并注明个人经历。

注:材料复印件由本人签名。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携带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办理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 ;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513501

 

事项名称  15、传递《上海市因病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申请表》

主管部门  市人社局

法律依据 1、《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沪劳保福发〔2001〕34号);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修订本)>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1〕2号)。

申办条件 1、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或本市户籍,因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为申请提前退休(退职)等需做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 2、男性年龄不满60周岁且未退休,女性不满55周岁且未退休。 注:以上条件须同时满足。

申请材料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2、《上海市因病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申请表》原件。

办理程序  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取《上海市因病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后提交申请,待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登记回执单》和《银行缴款书》后,在一周内去本市国有银行进行缴费,缴费日期为正式受理日期。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受到银行反馈的缴款信息后,将安排服务对象(被鉴定人)到指定的地点参加医学检查或专家鉴定。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 ;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513501

 

事项名称  16、个人办理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补助费申领手续

主管部门  市人社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关于印发<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6〕24号);3、《关于本市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等三类人员参加城居保、新农保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农发〔2016〕20号)。

申办条件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1、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本市居民的外省市户籍配偶,非因工死亡时按月实际缴费已满5年,且死亡当月正常缴费,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 2、在本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个人,非因工死亡时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

申请材料  1、关系材料:公安机关、街镇(乡)一级政府出具的能够确定申领人与死亡职工关系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或能够确定申领人与死亡职工关系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复印件或职工劳保登记卡复印件。2、身份证件:申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携带居民户口簿上记载其姓名和出生年月的页面复印件)。3、其他材料。根据不同情形,另需分别携带以下材料:(1)申领人为外省市户籍16周岁及以上的,需携带户籍所在地街镇(乡)一级政府所属办事机构或城居保、新农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申领人生活来源情况的收入证明;(2)申领人年满16周岁继续在高中或职业学校就读的,需携带就读学校出具的注明就读起止时间的相关证明(外省市学校需注明学校性质);(3)申领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携带外省市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文书复印件(本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的无需携带);(4)申领人孤身一人的,需携带由户籍所在地街镇(乡)一级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注:1、材料复印件由本人签名。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携带本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2、材料非中文的,另需提供加盖翻译机构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办理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 ;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513501

 

事项名称 17、个人办理养老待遇终止手续

主管部门 市人社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等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丧葬补助金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4)36号]。3、关于对本市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退休人员增发一次性救济费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0)2号]。

申办条件 养老人员因死亡终止社会保险关系。

申请材料 1、死亡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复印件(已在本市办理户籍注销手续的无需提供);2、身份证件:申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3、关系材料:申领人系配偶、父母、子女的,携带公安机关、街镇(乡)一级政府出具的能够确定其与终止人员关系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上述人员以外的申领人需提供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复印件;4、根据养老人员的不同情形,申领人另需分别携带以下材料:

(1)土葬民族材料:属于回、维吾尔、哈萨克、乌兹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柯尔克孜、撒拉、东乡、保安等十个土葬民族的,需携带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能反映民族信息页面的户口簿复印件;

(2)供养亲属材料:有供养直系亲属的,需携带原始的劳保登记卡复印件和供养直系亲属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5、领取人实名制银行卡

注:1、材料复印件由本人签名。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携带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2、材料非中文的,另需提供加盖翻译机构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办理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 ;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513501   

 

事项名称 18、个人办理养老保险账户终止手续

主管部门 市人社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申办条件 死亡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

申请材料 1、因死亡办理终止的;(1)死亡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复印件(已在本市办理户籍注销手续的无需提供);(2)身份证件:申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3)关系材料:申领人系配偶、父母、子女的,携带公安机关、街镇(乡)一级政府出具的能够确定其与终止人员关系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上述人员以外的申领人需提供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复印件;(4)根据人员的不同情形,申领人另需分别携带以下材料:①土葬民族材料:属于回、维吾尔、哈萨克、乌兹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柯尔克孜、撒拉、东乡、保安等十个土葬民族的人员,需携带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能反映民族信息页面的户口簿复印件;供养亲属材料:有供养直系亲属的,需携带原始的劳保登记卡复印件和供养直系亲属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身份证件:因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办理终止的,需携带外国护照首页、记录姓名和有效期限页面的复印件。注:1、材料复印件由本人签名。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携带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2、材料非中文的,另需提供加盖翻译机构印章的中文翻译件。3、领取人实名制银行卡。

办理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 ;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513501

 

事项名称 19、个人办理养老金卡(折)调整手续

主管部门 市人社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申办条件 养老金发放卡(折)信息与实际不一致或发生变化。

申请材料 1、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原件。注: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携带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2、本人实名制银行卡

办理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 ;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513501

 

事项名称   20、提供个人社会保险咨询和参保情况查询及个人参保资料(含个人缴费凭证)打印服务

主管部门   市人社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申办条件  无

申请材料  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办理程序  个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至就近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过街镇配置的社会保险自助查询打印设备自助查询打印相关信息。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 ;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513501

 

事项名称  21、个人办理账户关键信息调整手续

主管部门  市人社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申办条件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等关键信息与实际不一致或发生变化。

申请材料 身份材料:需携带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或户口簿本人信息页的页面复印件(或户籍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更正证明。

注:材料复印件由本人签名(档案材料复印件需档案管理部门加盖公章)。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办理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 ;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513501

 

事项名称   22、个人办理账户基本信息调整手续

主管部门  市人社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申办条件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联系方式(如地址、电话等)、缴费卡折、户别、民族等基本信息与实际不一致或发生变化。

申请材料  1、调整个人缴费卡(折)信息的(1)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原件;(2)授权书:《授权书(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扣缴个人社会保险费)》。2、户籍材料:调整户籍“户别”的,需携带户口簿首页和本人信息页的页面复印件(或户籍证明)。3、民族材料:调整民族信息的,需携带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或户口簿本人信息页的页面复印件(或户籍证明)。注:材料复印件由本人签名。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携带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办理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 ;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513501

 

事项名称   23、个人办理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申领手续

主管部门  市人社局

法律依据 1、《关于本市企业1996年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待遇若干问题的规定》(沪社保业一〔1996〕94号);2、《关于调整1995底以前被评为劳动模范人员退休时一次性补充养老金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1〕48号)。

申办条件  享受本市城镇养老待遇的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企业单位中1996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高级专家、1995年底前评为劳动模范者及其他按原国家规定退休后可提高退休待遇的人员。2、1999年以后办理退休手续,1998年底前被评为“英雄、劳动模范”的人员。3、1992年底前已从事有毒有害、井下、高温特殊岗位工作累计年限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

申请材料  1、申领“高级专家”一次性补充养老金(1)证书、聘书材料:高级专家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累计聘期满两年的聘书原件及复印件;(2)其他材料。根据人员的不同情形,另需分别携带以下材料:①高级政工师,需携带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或优秀党务工作者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②其他高级职称人员,需携带有关得奖证书、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政府特殊津贴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作出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综合报告及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2、申领“英雄、劳模”一次性补充养老金,需分别携带以下材料:(1)荣誉证书:申领“英雄”一次性补充养老金,携带该人员1998年底前由部队军以上单位颁发的一等功以上的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劳模证明:申领“劳模”一次性补充养老金,携带由上海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上海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证明》原件。3、特殊工种登记表:申领特殊工种一次性补充养老金,需携带《个人特殊工种岗位登记表》(表三)原件。注:材料复印件由本人签名。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携带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办理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 ;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513501

 

事项名称  24、 个人办理养老待遇封存手续

主管部门  市人社局

法律依据 1、《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90〕1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3、《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4、《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

申办条件  养老人员因以下原因之一,需暂时停止享受养老待遇:1、被公安、司法等部门羁押、拘役、服刑等。2、被法院宣告失踪的。3、被公安部门证明下落不明的。

申请材料  根据不同情形,需分别携带以下材料:1、司法材料:被羁押、拘役、服刑的,需携带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2、法律文书:失踪的,需携带法院宣告失踪的文书复印件。3、其他材料:下落不明的,需携带公安部门证明材料复印件或经直系亲属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

办理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 ;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513501

 

事项名称  25、个人办理养老待遇启封手续

主管部门  市人社局

法律依据 1、《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90〕1号);2、《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3、《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4、《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

申办条件  养老人员需恢复享受养老待遇。

申请材料  司法材料: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确定封存情形灭失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注:材料复印件由本人签名。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携带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办理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 ;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513501

 

事项名称   26、个人办理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申领手续

主管部门   市人社局

法律依据 1、《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申领办法》(沪人口委〔2007〕29号);2、《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6〕46号)。

申办条件  享受本市城镇养老待遇的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人员。2、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人员。

申请材料  计生奖励材料:由街镇(乡)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的《领取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申请审核表》或《申请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证明》原件。注: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携带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办理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 ;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51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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