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浦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服务指南——城乡居保 ( 2024-03-12 14:11 )

  事项名称 1、受理城乡居保参保登记手续

  主管部门 宝山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法律依据 1、《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沪府规〔2019〕18号);2、《关于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13号);3、《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沪社险居〔2021〕14号)

  申办条件 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申请材料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2.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对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的,须提供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办理程序 1、服务中心对参保登记申请进行初审,对符合政府规定且材料和信息齐全的,予以受理,将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打印《受理情况回执》给申请人,并报区(县)经办机构复审。将申请材料扫描(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扫描、居民户口薄扫描主页、本人页、变更页)后,打印《办理情况回执》给申请人。2、区(县)经办机构自服务中心正式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复审认定符合参保条件的,进行参保登记,生成《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核定表》(以下简称《业务核定表》);3.申请人自服务中心正式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到服务中心领取《业务核定表》或《办理情况回执》,也可由村(居)协办员代为领取。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756   36303222

 

  事项名称 2、受理城乡居保注销登记手续

  主管部门 宝山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法律依据 1、《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沪府规〔2019〕18号);2、《关于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13号);3、《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沪社险居〔2021〕14号)

  申办条件 1.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重复参保且无法转移衔接或已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况,应终止城乡居保关系,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参保人员)应到服务中心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对不涉及个人账户继承的,可由参保人员家属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材料 1、《业务申请表》;2、申请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3、应死亡办理注销登记的需携带: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须注明死亡时间);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能够确定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安文书或公安部门及街道(乡、镇)、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或确定其家属身份证的有关证明、情况说明和支付丧葬费用的相关原始凭证原件。领取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助金的银行卡原件;

  4、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或国外国籍证明(或护照)原件,以及中文翻译件原件(正规翻译机构出具);5、参保人员已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应提供相关材料;6、其他有关政策规定需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人到办理机构进行注销登记申报。

  1、办理机构、区(县)经办机构分别进行初审、复审、审核认定符合注销条件的,进行注销登记;审核认定不符合注销条件的,不予注销。申请人自办理机构正式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到服务中心领取《业务核定表》或《办理情况回执》,也可由村(居)协办员代为领取;2、符合政策规定,但材料缺失需补全,待材料补全后进行注销登记。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756   36303222

 

  事项名称 3、受理城乡居保养老待遇申领手续

  主管部门 宝山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法律依据 1、《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沪府规〔2019〕18号);2、《关于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13号);3、《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沪社险居〔2021〕14号)

  申请材料 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或户籍证明的原件;

  没有提供银行卡或不延用原银行卡的,需提供指定银行的个人银行卡原件(上海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浦发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中任意一个银行。

  办理程序 参保人员到办理机构提出待遇领取申请,其中老农保参保人员需向户籍地办理机构提出申请。

  1、办理机构、区(县)经办机构分别进行初审、复核。审核认定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且材料齐全、信息准确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待遇领取资格的,不予办理。申请人自办理机构正式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到服务中心领取《业务核定表》或《办理情况回执》,也可由村(居)协办员代为领取;2、符合政策规定,但材料缺失需补全,待材料补全后办理。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756  36303222

 

 

  事项名称 4、受理城乡居保个人账户调整手续

  主管部门 宝山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法律依据1、《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沪府规〔2019〕18号);2、《关于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13号);3、《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沪社险居〔2021〕14号)

  申办条件 个人账户信息有误需作调整。

  申请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2、有关个人账户记账、个人缴费等有效凭证。

  办理程序 申请人到办理机构进行个人账户调整申报。

  1、办理机构、区(县)经办机构分别进行初审、复审。审核通过的,为其调整个人账户;审核未通过的,不予调整。申请人自办理机构正式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到服务中心领取《业务核定表》或《办理情况回执》,也可由村(居)协办员代为领取;

  2、符合规定但材料缺失需补全的,待材料补全后进行调整。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756   36303222

  事项名称 5、受理城乡居保个人信息变更手续

  主管部门 宝山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法律依据 1、《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沪府规〔2019〕18号);2、《关于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13号);3、《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沪社险居〔2021〕14号)

  申办条件 参保人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地址、银行卡账号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或信息错误需修改。

  申请材料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2、变更户籍信息的,需提供本人居民户口薄原件或户籍证明原件;3、变更银行账号的,需提供银行卡原件;若需缴费的,应重新签署扣款《授权书》;4、其他与变更信息相关的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人携带变更材料到办理机构进行变更登记申报。

  1、对居住地址、联系电话、银行卡账号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办理机构进行审核。对材料和信息齐全的,直接进行变更登记;对材料缺失需补全的,待补全后予以受理;对材料和信息不全的,不予受理;

  2、对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性质、户籍地址等关键信息变更的,办理机构、区(县)经办机构分别进行初审、复审。审核通过的,予以变更登记;审核未通过的,不予以变更登记。申请人自经办机构正式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到服务中心领取《业务核定表》或《办理情况回执》,也可由村(居)协办员代为领取。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756  36303222

 

 

  事项名称 6、受理城乡居保一次性补缴申报手续

  主管部门 宝山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法律依据 1、《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沪府规〔2019〕18号);2、《关于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13号);3、《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沪社险居〔2021〕14号)

  申办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可以一次性补足15年养老保险费,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申请材料 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办理程序 1、已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直接向办理机构提出补缴申报,选择缴费标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到办理机构申请参保登记的同时进行补缴申报,选择缴费标准;

  2、办理机构补缴申请,符合条件的,打印《业务申请表》交申请人确认签字;3、审核未通过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交申请人。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756  36303222

 

 

  事项名称 7、办理城乡居保个人权益记录查询

  主管部门 宝山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法律依据 1、《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沪府规〔2019〕18号);2、《关于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13号);3、《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沪社险居〔2021〕14号)

  申办条件 需查询本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个人账户、缴费情况、待遇领取情况等)的参保人。

  申请材料 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办理程序 参保人到办理机构提出查询申请,办理机构对申请人身份进行确认。

  1、确认为本人的,办理机构予以查询、提供个人权益记录、采纳包缴费、养老待遇等信息,对需要书面查询结果的,打印《个人账户明细表(缴费)》或《个人账户明细表(养老)》,盖章后交申请人。参保人员也可以凭本人身份证在自助查询机上查询或打印;

  2、不是本人的,不予查询。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756  36303222

 

 

  事项名称    8、申请办理城乡居保延续缴费申报手续

  主管部门    宝山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法理依据

  1、《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沪府规〔2019〕18号);2、《关于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13号);3、《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沪社险居〔2021〕14号)

  申办条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含从职保转入人员)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含职保缴费年限)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可以继续按年缴费至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

  申请材料

  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办理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确认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756  36303222

 

 

  事项名称   9、申请办理城乡居保养老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手续

  主管部门   宝山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办理依据

  1、《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沪府规〔2019〕18号);2、《关于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13号);3、《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沪社险居〔2021〕14号)

  申办条件

  收到《待遇领取资格认证通知》,需要核实待遇领取人员的生存状况、核查待遇领取资格的。

  申请材料

  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办理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直接办结。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756  36303222

 

 

  事项名称   10、申请办理城乡居保暂停发放申报手续

  主管部门   宝山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办理依据

  1、《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沪府规〔2019〕18号);2、《关于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13号);3、《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沪社险居〔2021〕14号)

  申办条件

  1、服刑期间;

  2、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未通过;

  3、重复领取待遇。

  申请材料

  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办理程序

  1、应暂停发放养老金的待遇领取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办理机构进行养老待遇暂停发放申请。

  2、办理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暂停发放养老待遇;审核未通过的,不予办理。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756  36303222

 

 

  事项名称   11、申请办理城乡居保恢复发放申报手续

  主管部门   宝山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办理依据

  1、《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沪府规〔2019〕18号);2、《关于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13号);3、《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沪社险居〔2021〕14号)

申办条件

  1、服刑期满的;

  2、待遇领取资格认证通过的;

  3、经核实未重复领取养老待遇的。

  申请材料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2、服刑期满的,须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

  3、司法部门宣布死亡、确定为失踪或下落不明后又出现的,须提交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4、疑似重复领取养老待遇,应提供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不再使用原银行卡或没有提供过银行卡号的,应提供新的银行卡号码。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办理机构提出恢复发放申请。

  2、办理机构进行初审,初步认定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3、区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恢复发放养老待遇;审核未通过的,不予恢复发放养老待遇。

  4、申请人自办理机构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到办理机构领取《业务核定表》或《办理情况回执》,也可由村(居)协办员代为领取。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756  36303222

 

 

  事项名称   12、申请外省市城乡居保转入城乡居保手续

  主管部门   宝山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办理依据

  1、《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沪府规〔2019〕18号);2、《关于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13号);3、《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沪社险居〔2021〕14号)

  申办条件

  缴费期间户籍迁入本市,需要将外省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

  申请材料

  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办理机构提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2、办理机构进行初审,初步认定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3、区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审核认定符合转入条件,向转出地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不符合转入条件或相关信息有误的,终止受理。

  4、区经办机构收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确认转移资金到账后完成转入处理。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中午12:00至13:00进行环境消杀);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756  36303222

 

 

  事项名称   13、申请办理城乡居保退费申请手续

  主管部门   宝山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办理依据

  1、《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沪府规〔2019〕18号);2、《关于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13号);3、《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沪社险居〔2021〕14号)

  申办条件

  误扣或误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申请材料

  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办理机构进行退费申请。

  2、办理机构进行初审,初步认定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3、区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退费;审核未通过的,不予退费。

  4、申请人自办理机构正式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到办理机构领取《业务核定表》或《办理情况回执》,也可由村(居)协办员代为领取,或通过自助终端打印。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756  36303222

 

 

  事项名称   14、申请办理城乡居保恢复发放申报手续

  主管部门   宝山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办理依据

  1、《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沪府规〔2019〕18号);2、《关于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13号);3、《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沪社险居〔2021〕14号)

申办条件

  1、服刑期满的;

  2、待遇领取资格认证通过的;

  3、经核实未重复领取养老待遇的。

  申请材料

  1、服刑期满的,须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

  2、司法部门宣布死亡、确定为失踪或下落不明后又出现的,须提交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3、疑似重复领取养老待遇,应提供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不再使用原银行卡或没有提供过银行卡号的,应提供新的银行卡号码。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办理机构提出恢复发放申请。

  2、办理机构进行初审,初步认定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3、区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恢复发放养老待遇;审核未通过的,不予恢复发放养老待遇。

  4、申请人自办理机构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到办理机构领取《业务核定表》或《办理情况回执》,也可由村(居)协办员代为领取。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756  36303222

 

 

  事项名称   15、申请办理城乡居保暂停发放申报手续

  主管部门   宝山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办理依据

  1、《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沪府规〔2019〕18号);2、《关于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13号);3、《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沪社险居〔2021〕14号)

 

  申办条件

  1、服刑期间;

  2、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未通过;

  3、重复领取待遇。

  申请材料

  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办理程序

  1、应暂停发放养老金的待遇领取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办理机构进行养老待遇暂停发放申请。

  2、办理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暂停发放养老待遇;审核未通过的,不予办理。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756  363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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