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浦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服务指南——住建 ( 2024-03-12 14:14 )

  事项名称 1、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主管部门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试行办法》(沪住建规范[2018]1号),《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操作规定》(沪房规范[2019]11号)。

申办条件 1. 网签备案一体化申请:凡具备租赁合同网签条件的,租赁双方当事人向租赁中心、受理中心或租赁服务单位提出新增或注销网签备案申请;2. 仅备案申请:对于具备租赁合同网签条件、但租赁服务单位暂无备案权限的,由租赁服务单位为租赁双方当事人办理网签并出具租赁合同备案申请书,租赁任意一方方式认向租赁中心或受理中心提出新增备案申请;暂不具备租赁合同网签条件的,租赁双方当事人向租赁中心或受理中心提出新增或注销备案申请。

  申请材料 1.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申请书;2.租赁合同(原件);3.出租方和承租方的身份证明(原件);4.住房证明(原件);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

自2018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租赁合同实施网签,本市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活动需申请网签备案。

  办理程序 1. 申请备案;2. 受理收件;3. 核验资料;4. 录入信息;5. 确认备案;6. 立卷归档。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36513501

 

  事项名称  2、办理廉租住房申请

  主管部门   市住建委

  法律依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

           《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沪房管规范保〔2012〕19号)

申办条件   最新准入标准(沪府发〔2017〕93号、沪府发〔2014〕52号、沪府发〔2013〕25号)、沪府发〔2021〕17号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廉租住房:(1)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2)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申请时在户口所在地连续满1年;(3)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4)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50400元(含50400元)、人均财产低于150000元(含150000元);3人以下或经认定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55440元(含55440元)、人均财产低于165000元(含165000元);(5)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因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

申请材料   1、申请表原件2、共同申请人、其他同住人身份证;3、共同申请人、其他同住人户口簿;4、共同申请人、其他同住人婚姻状况材料,有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民事调解书;5、原住房拆迁的,需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凭证6、共同申请人、其他同住人提供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屋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7、有房屋买卖行为的,需提供卖房合同;8、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1)在岗人员(包括实习、见习人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从业人员收入证明》、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加盖公章的工资单或者工资签收单;若为劳务派遣人员,还应提供:劳务派遣关系证明;若为出租车司机,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出租车司机营运信息及收入说明》;(2)长病假人员、内退人员、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人员及外地离岗人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从业人员收入证明》;(3)外省市办理离、退休人员、支内回沪人员应提供:养老金银行存折明细或发放部门出具的养老金证明;(4)现役军人应提供:所属部队出具的收入证明或士兵证;若为已转业(复员)或退伍人员,应提供转业(复员)证明或者退伍证明;、(5)出租房屋人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6)领取抚养费人员应提供:父母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9、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1) 拥有机动车辆人员应提供: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情况申报表;若所购车辆未登记上牌,提供购车发票或合同;(2)拥有股票人员应提供:指定交易或结算券商出具的对账单(交易明细);(3)拥有债券人员应提供:债券凭证;(4)拥有基金人员应提供:基金对账单;(5)拥有商业保险人员应提供:保险合同;(6)拥有本市非居住房屋或本市以外房屋(含非居住房屋)的应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属凭证(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证等)、房屋照片及房屋情况申报表; (7)拥有公司或企业股份人员应提供: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等关于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材料。10、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申请之日上一个月前溯一年内出售、赠与、支取财产价值超过60000元(含60000元)的,须提供合理说明、资金流转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11、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12、救助管理机构出具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相关凭证原件(单位盖章);

  办理程序    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或者居住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审核通过    由工作人员在20或者4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妥。(一般家庭45个工作日,特定家庭20个工作日)

  审核未通过  告知未通过的原因。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00,下午1:00-4: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303941

 

  事项名称  3、办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

  主管部门   市住建委

  法律依据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39 号)。

  申办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1)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2)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具有申请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满2年;(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4)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5)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因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6)列入区政府房屋征收(拆迁)范围,且未享受过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家庭,可以提出申请,但获得征收(拆迁)货币补偿款未自行购房的,五年内不得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申请材料    1、申请表原件2、共同申请人、其他同住人身份证;3、共同申请人、其他同住人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4、共同申请人、其他同住人婚姻状况材料,有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民事调解书;5、共同申请人、其他同住人提供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房屋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7、有房屋买卖行为的,需提供卖房合同;6、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1)在岗人员(包括实习、见习人员)、长病假人员、内退人员、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人员及外地离岗人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从业人员收入证明》、工资发放凭证(银行卡明细、加盖公章的工资单或者是工资签收单);若为劳务派遣人员,还应提供:劳务派遣关系证明;若为出租车司机,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出租车司机劳动信息及收入说明》;(2)领取抚养费人员应提供:父母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7、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1) 拥有机动车辆人员应提供: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情况申报表;若所购车辆未登记上牌,提供购车发票或合同;(2)拥有股票人员应提供:指定交易或结算券商出具的对账单(交易明细);(3)拥有商业保险人员应提供:保险合同;(4)拥有本市非居住房屋或本市以外房屋(含非居住房屋)的应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属凭证(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证等)、房屋照片及房屋情况申报表;(5)拥有公司或企业股份人员应提供: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等关于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材料。8、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出售、赠与、支取财产价值超过60000元(含60000元)的,须提供合理说明、资金流转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9、其他与经济状况核对有关的材料;10、申请人为烈士遗属、见义勇为人员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优先供应对象,应当提交证明其身份的相关材料;11、同住家庭成员签名同意申请人申请的家庭协议;12、共同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办理程序   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审核通过    由工作人员在67个工作日内给予办妥。

  审核未通过  告知未通过的原因。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00,下午1:00-4: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303941

 

  事项名称  4、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

  主管部门   市住建委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申办条件  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至事务受理中心柜面进行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

  申请材料  申请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办理程序  本人持身份证原件至事务受理中心柜面进行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3651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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