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1、《退休住院计划》参保受理
主管部门 市总工会
法律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发展多层次医疗保障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00〕52号)
申办条件 属于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社会退休人员等符合社区参保条件的退休职工,可以在每年六月份到本市各工会服务点(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无单位的社会新退休人员,可以在办妥退休手续后2个月内参保)。
申请期限: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
申请材料 本人身份证原件
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窗口受理,互助会审核,互助会办结,转交送达。
收费标准 2023年缴费标准:
1、续保人员、新退休一年内首次参保的人员、断保后一年之内再次参保的人员,按当年缴费标准415元/人收取;
2、其余社区参保人员:退休后一年以上未参保或断保超过一年(不超过2年)的人员,缴费标准为800元/人;退休两年以上未参保或断保超过两年的人员,缴费标准为1200元/人。其中,未参保或中断参保的年份,不享受保障待遇。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513501
事项名称 2、《退休住院计划》给付受理
主管部门 市总工会
法律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发展多层次医疗保障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00〕52号)
申办条件 无参保,保障期满两年后,除外责任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
(一)大病、住院给付受理(本市及跨省异地)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本人银行卡(本市养老金账户(黄山信用社和邮汇除外),本人的上海银行或者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的借记卡、活期存折账户复印件。);
(二)外地零星结算大病、住院给付受理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本人银行卡(本市养老金账户(黄山信用社和邮汇除外),本人的上海银行或者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的借记卡、活期存折账户复印件。);
3、上海医保结算单原件;
4、上海医保减负结算单原件;
5、出院小结原件(外地零星结算住院给付需提供);
6、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外地零星结算住院给付需提供);
7、外地住院收据票据复印件(外地零星结算住院给付需提供);
8、死亡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保障人死亡后申请领取现金时必须提供);
(三)家庭病床给付受理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本人银行卡(本市养老金账户(黄山信用社和邮汇除外),本人的上海银行或者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的借记卡、活期存折账户复印件。);
3、家庭病床撤床小结原件或复印件;
4、死亡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保障人死亡后申请领取现金时必须提供);
(四)医疗费用减负的住院给付受理(限尿毒症、精神病)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本人银行卡(本市养老金账户(黄山信用社和邮汇除外),本人的上海银行或者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的借记卡、活期存折账户复印件。);
3、住院发票原件;
4、出院小结原件;
(五)直接给付信息维护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直接给付信息维护登记表》;
3、联系人手机号码;
(六)直接给付撤销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直接给付撤销登记表》;
(七)给付单补打印
1、本人身份证原件。
[注]:以上申请材料所需的复印材料请保证复印件的清晰、完整。
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窗口受理,互助会审核,互助会办结,转交送达。
收费标准 免费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513501
事项名称 3、《退休住院计划》参保代扣款受理
主管部门 市总工会
法律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发展多层次医疗保障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00〕52号)
申办条件
(一)参保代扣申请、维护
1、当年4月底之前提出的代扣款缴费申请,当年代扣有效;5月及之后提出的申请,次年生效。申请人在办理完本次代扣款缴费申请手续后,以后各年都不再需要办理续保手续(未能扣到款且未在规定期限内缴费,续保将会中断。中断后申请人将不再属于本保障计划保障范围内,本人须重新办理参保手续)。
2、养老金代扣款的银行必须是下列银行之一:上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农商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中兴银行、交通银行、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
(二)参保代扣款撤销
1、当年3月底之前提出的撤销申请,当年生效; 4月及之后提出的撤销申请,次年生效。
2、申请人在办理完本次撤销代扣款缴费申请手续后,以后每年6月份都需要到服务点办理续保手续;如未在规定期限内缴费,续保将会中断,中断后申请人将不再属于《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保障范围内。
3、申请人在办理完本次撤销代扣款缴费申请手续后,如需再次通过代扣款缴费的,需重新办理代扣缴费申请,当年4月底之前提出的代扣款缴费申请,当年生效;5月及之后提出的申请,次年生效。
申请材料
(一)参保代扣申请、维护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社区参保人员代扣款缴费申请表暨承诺书》;
(二)参保代扣款撤销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社区参保人员撤销代扣款缴费申请表》。
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窗口受理,互助会审核,互助会办结,转交送达。
收费标准
1、免费;2、其中养老金帐户是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的申请人,需另外增加一元银行的手续费。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513501
事项名称 4、《在职住院基本保障》参保受理
主管部门 市总工会
法律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发展多层次医疗保障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00〕52号)
申办条件 1、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按14%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属于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享受在职医保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
本保障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2、社区参保人员必须在每年六月份凭本人身份证到本市各工会服务点(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申请期限: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
申请材料 1、已参加“职保”的本市非正规劳动组织的职工,由该组织提供社保发放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复印件或4月份或5月份的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实时)一式两份,参保人员名单(姓名、身份证);2、本市破产、歇业企业的职工,且原单位已为这些人员缴纳“职保”到退休的对象,提供法院判决原单位破产的判决书复印件,或工商部门企业注销(吊销)证明复印件,或上级单位下发的歇业批文复印件;3、按14%的缴费比例向社保中心缴纳“职保”的自由职业者,提供当年4月份或5月份的《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结算单》或《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收据(批)》。4、所有社区参保对象必须在每年六月份办理续保手续
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窗口受理,互助会审核,互助会办结,转交送达。
收费标准 2023年缴费标准:每份120元/年,每人1份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513501
事项名称 5、《特种重病基本保障》参保受理
主管部门 市总工会
法律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发展多层次医疗保障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00〕52号)
申办条件
1、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
本保障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2、社区参保人员必须在每年六月份凭本人身份证到本市各工会服务点(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申请期限: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
申请材料 1、已参加“职保”的本市非正规劳动组织的职工,由该组织提供社保发放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复印件或4月份或5月份的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实时)一式两份,参保人员名单(姓名、身份证);2、本市破产、歇业企业的职工,且原单位已为这些人员缴纳“职保”到退休的对象,提供法院判决原单位破产的判决书复印件,或工商部门企业注销(吊销)证明复印件,或上级单位下发的歇业批文复印件;3、按14%的缴费比例向社保中心缴纳“职保”的自由职业者,提供当年4月份或5月份的《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结算单》或《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收据(批)》。4、所有社区参保对象必须在每年六月份办理续保手续
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窗口受理,互助会审核,互助会办结,转交送达。
收费标准 2023年缴费标准:每份55元/年,每人1份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513501
事项名称 6、《意外伤害基本保障》参保受理
主管部门 市总工会
法律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发展多层次医疗保障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00〕52号)
申办条件 1、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
本保障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2、社区参保人员必须在每年六月份凭本人身份证到本市各工会服务点(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申请期限: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
申请材料 1、已参加“职保”的本市非正规劳动组织的职工,由该组织提供社保发放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复印件或4月份或5月份的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实时)一式两份,参保人员名单(姓名、身份证);2、本市破产、歇业企业的职工,且原单位已为这些人员缴纳“职保”到退休的对象,提供法院判决原单位破产的判决书复印件,或工商部门企业注销(吊销)证明复印件,或上级单位下发的歇业批文复印件;3、按14%的缴费比例向社保中心缴纳“职保”的自由职业者,提供当年4月份或5月份的《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结算单》或《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收据(批)》。4、所有社区参保对象必须在每年六月份办理续保手续
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窗口受理,互助会审核,互助会办结,转交送达。
收费标准 2023年缴费标准:每份15元/年,每人1份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513501
事项名称 7、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
主管部门 市总工会
法律依据 1、《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险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的通知》(沪工总保〔2007〕35号)
申办条件 1、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原本市常住户口,1979年1月底之前由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二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地社会保险待遇;三是报入本市常住户口或按规定已领取“上海市居住证”。2、上述人员的外省市籍配偶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上述对象的原非本市户口、非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的配偶;二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地社会保险待遇;三是报入本市常住户口或按规定已领取“上海市居住证”。
申请材料 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签名复印件;
2、原本市户籍迁出相关材料;
3、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相关材料;
4、在外省市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相关材料;
5、养老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户口簿(或“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及签名复印件;
7、除上述基本材料外,下列人员另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⑴经本市有关组织复查批准撤销原判决的冤假错案落政人员;
⑵由本市动员支农,后进当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⑶1977年高考恢复前录取外地大、中专学校,毕业后分配在外地工作的人员;
⑷参军复员转业分配在外地工作的人员;
⑸随本市支援外地建设人员迁往外地的亲属。
8、其他。
上述人员的外省市籍配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人员已享受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的
⑴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签名复印件;
⑵原户籍相关材料;
⑶本人现婚姻状况相关材料;
⑷在外省市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相关材料;
⑸养老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⑹户口簿(或“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及签名复印件;
⑺其他。
2、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人员未享受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的
⑴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签名复印件;
⑵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人员相关材料;
⑶原户籍相关材料;
⑷本人现婚姻状况相关材料;
⑸在外省市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相关材料;
⑹养老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⑺户口簿(或“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及签名复印件;
⑻其他。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请人材料后,分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在本街镇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将材料收齐后按规定交所在街道(乡镇)民政后台进行受理同时确定补助金额并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后转回民政后台组织发放。二是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不在本街镇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齐材料后通过一门式电子档案传输系统将材料在一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扫描传输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将收到的电子材料打印并交给民政后台进行受理确认金额并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后转回民政后台,民政后台通知申请人提交银行卡复印件后组织发放。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51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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