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浦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服务指南——档案 ( 2024-03-12 14:19 )

事项名称 1、婚姻登记档案查询

主管部门 市档案局

法律依据   1.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本市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4〕26号);

2. 《上海市档案条例》;

3. 《上海市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利用和公布办法》(沪档〔2008〕27号);

4. 《关于在全市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全面开展民生档案利用便民服务的通知》(沪档〔2012〕94号)。

申办条件   申请人应为本市已移交进馆的,各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结婚、离婚等)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所记载的当事人本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不接受委托查档。受本人委托代为办理的,或其他相关利用人,应按《关于规范民生档案远程协同服务机制申请与受理程序的通知》(沪档办〔2011〕15号)前往保管该档案的国家综合档案馆办理。

申请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电子亮证(人证一致);

2、上海市民生档案“全市通办”服务申请表原件(当场签字确认)。

办理程序【本事项可“全市通办”】

1. 提出申请:申请人填交申请表,出示身份证原件;

2. 前台受理: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审查证件后受理;

3. 初步查询: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检索系统,查到相关档案目录后向相关档案馆提出利用申请;

4. 后台审核:相关档案馆审核,作出是否准予利用决定。对符合利用条件的,推送档案全文或证明;对不符合利用条件的,说明理由;

5. 打印盖章: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打印档案全文或证明,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出具材料。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513501

收费标准    免费

 

事项名称 2、独生子女证档案查询

主管部门 市档案局

法律依据 1.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本市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4〕26号);

2. 《上海市档案条例》;

3. 《上海市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利用和公布办法》(沪档〔2008〕27号);

4. 《关于在全市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全面开展民生档案利用便民服务的通知》(沪档〔2012〕94号。

申办条件  申请人应为本市已移交进馆的,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放独生子女证工作中直接形成的独生子女证档案所记载的当事人本人(包括父、母、独生子女本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不接受委托查档。受本人委托代为办理的,或其他相关利用人,应按《关于规范民生档案远程协同服务机制申请与受理程序的通知》(沪档办〔2011〕15号)前往保管该档案的国家综合档案馆办理。

申请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电子亮证(人证一致);

2、上海市民生档案“全市通办”服务申请表原件(当场签字确认)。

办理程序【本事项可“全市通办”】

1. 提出申请:申请人填交申请表,出示身份证原件;

2. 前台受理: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审查证件后受理;

3. 初步查询: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检索系统,查到相关档案目录后向相关档案馆提出利用申请;

4. 后台审核:相关档案馆审核,作出是否准予利用决定。对符合利用条件的,推送档案全文或证明;对不符合利用条件的,说明理由;

5. 打印盖章: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打印档案全文或证明,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出具材料。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513501

收费标准    免费

 

事项名称3、知青上山下乡档案查询

主管部门 市档案局

法律依据  1.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本市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4〕26号);

2.《上海市档案条例》;

3.《上海市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利用和公布办法》(沪档〔2008〕27号);

4.《关于在全市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全面开展民生档案利用便民服务的通知》(沪档〔2012〕94号)。

申办条件  申请人应为本市已移交进馆的,各区相关部门组织动员本市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插队)工作中直接形成的知青上山下乡档案所记载的当事人本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不接受委托查档。受本人委托代为办理的,或其他相关利用人,应按《关于规范民生档案远程协同服务机制申请与受理程序的通知》(沪档办〔2011〕15号)前往保管该档案的国家综合档案馆办理。

申请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电子亮证(人证一致);

2、上海市民生档案“全市通办”服务申请表原件(当场签字确认)。

办理程序【本事项可“全市通办”】

1、提出申请:申请人填交申请表,出示身份证原件;

2、前台受理: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审查证件后受理;

3、初步查询: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检索系统,查到相关档案目录后向相关档案馆提出利用申请;

4、后台审核:相关档案馆审核,作出是否准予利用决定。对符合利用条件的,推送档案全文或证明;对不符合利用条件的,说明理由;

5、打印盖章: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打印档案全文或证明,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出具材料。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513501

收费标准    免费

 

事项名称4、知青返城档案查询

主管部门 市档案局

法律依据  1.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本市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4〕26号);

2.《上海市档案条例》;

3.《上海市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利用和公布办法》(沪档[2008]27号);

4.《关于在全市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全面开展民生档案利用便民服务的通知》(沪档[2012]94号)。

申办条件  申请人应为本市已移交进馆的,各区相关部门办理上海知青返城工作中直接形成的知青返城档案所记载的当事人本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不接受委托查档。受本人委托代为办理的,或其他相关利用人,应按《关于规范民生档案远程协同服务机制申请与受理程序的通知》(沪档办〔2011〕15号)前往保管该档案的国家综合档案馆办理。

申请材料1、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电子亮证(人证一致);

2、上海市民生档案“全市通办”服务申请表原件(当场签字确认)。

办理程序 【本事项可“全市通办”】

1、提出申请:申请人填交申请表,出示居民身份证原件;

2、前台受理: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审查证件后受理;

3、初步查询:检索系统,查到相关档案目录后向相关档案馆提交申请人利用申请;

4、后台审核:相关档案馆审核,作出是否准予利用决定。对符合利用条件的,推送档案全文或证明;对不符合利用条件的,说明理由;

5、打印盖章:打印档案全文或证明,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出具材料。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513501

收费标准    免费

 

事项名称5、知青子女入户档案查询

主管部门 市档案局

法律依据  1.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本市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4〕26号);

2.《上海市档案条例》;

3.《上海市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利用和公布办法》(沪档[2008]27号);

4.《关于在全市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全面开展民生档案利用便民服务的通知》(沪档[2012]94号)。

申办条件  申请人应为本市已移交进馆的,各区相关部门办理本市上山下乡知青青年子女来沪入户工作中直接形成的知青子女入户档案所记载的当事人本人(知青、知青子女本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不接受委托查档。受本人委托代为办理的,或其他相关利用人,应按《关于规范民生档案远程协同服务机制申请与受理程序的通知》(沪档办〔2011〕15号)前往保管该档案的国家综合档案馆办理。

申请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电子亮证(人证一致);

2、上海市民生档案“全市通办”服务申请表原件(当场签字确认)。

办理程序 【本事项可“全市通办”】

1、提出申请:申请人填交申请表,出示居民身份证原件;

2、前台受理: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审查证件后受理;

3、初步查询:检索系统,查到相关档案目录后向相关档案馆提交申请人利用申请;

4、后台审核:相关档案馆审核,作出是否准予利用决定。对符合利用条件的,推送档案全文或证明;对不符合利用条件的,说明理由;

5、打印盖章:打印档案全文或证明,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出具材料。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513501

收费标准    免费

 

事项名称6、再生育子女审批档案查询

主管部门 市档案局

法律依据  1.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本市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4〕26号) ;

2.《上海市档案条例》;

3.《上海市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利用和公布办法》(沪档[2008]27号);

4.《关于在全市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全面开展民生档案利用便民服务的通知》(沪档[2012]94号)。

申办条件  申请人应为本市已移交进馆的,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再生育子女审批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再生育子女审批档案所记载的当事人本人(夫、妻本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不接受委托查档。受本人委托代为办理的,或其他相关利用人,应按《关于规范民生档案远程协同服务机制申请与受理程序的通知》(沪档办〔2011〕15号)前往保管该档案的国家综合档案馆办理。

申请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电子亮证(人证一致);

2、上海市民生档案“全市通办”服务申请表原件(当场签字确认)。

办理程序 【本事项可“全市通办”】

1、提出申请:申请人填交申请表,出示居民身份证原件;

2、前台受理: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审查证件后受理;

3、初步查询:检索系统,查到相关档案目录后向相关档案馆提交申请人利用申请;

4、后台审核:相关档案馆审核,作出是否准予利用决定。对符合利用条件的,推送档案全文或证明;对不符合利用条件的,说明理由;

5、打印盖章:打印档案全文或证明,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出具材料。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513501

收费标准    免费

 

事项名称7、工伤认定档案查询

主管部门市档案局

法律依据   1.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本市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4〕26号);

2.《上海市档案条例》;

3.《上海市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利用和公布办法》(沪档[2008]27号);

4.《关于在全市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全面开展民生档案利用便民服务的通知》(沪档[2012]94号)。

申办条件  申请人应为本市已移交进馆的,各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审批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工伤认定档案所记载的当事人本人(工伤人员)。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不接受委托查档。受本人委托代为办理的,或其他相关利用人,应按《关于规范民生档案远程协同服务机制申请与受理程序的通知》(沪档办〔2011〕15号)前往保管该档案的国家综合档案馆办理。

申请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电子亮证(人证一致);

2、上海市民生档案“全市通办”服务申请表原件(当场签字确认)。

办理程序 【本事项可“全市通办”】

1、提出申请:申请人填交申请表,出示居民身份证原件;

2、前台受理: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审查证件后受理;

3、初步查询:检索系统,查到相关档案目录后向相关档案馆提交申请人利用申请;

4、后台审核:相关档案馆审核,作出是否准予利用决定。对符合利用条件的,推送档案全文或证明;对不符合利用条件的,说明理由;

5、打印盖章:打印档案全文或证明,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出具材料。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513501

收费标准    免费

事项名称 8、学籍档案查询

主管部门市档案局

法律依据  1.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本市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4〕26号);

2.《上海市档案条例》;

3.《上海市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利用和公布办法》(沪档[2008]27号);

4.《关于在全市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全面开展民生档案利用便民服务的通知》(沪档[2012]94号)。

申办条件  申请人应为本市部分已撤销进馆的区属中小学从事九年义务教育活动中直接形成的中小学生学籍档案所记载的学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或监护人)。

申请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电子亮证(人证一致);

2、直系亲属(或监护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电子亮证(人证一致);

3、直系亲属(或监护)关系证明原件(人证一致);

4、上海市民生档案“全市通办”服务申请表原件(当场签字确认)。

办理程序  【本事项可“全市通办”】

1、提出申请:申请人填交申请表,出示居民身份证原件;

2、前台受理: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审查证件后受理;

3、初步查询:检索系统,查到相关档案目录后向相关档案馆提交申请人利用申请;

4、后台审核:相关档案馆审核,作出是否准予利用决定。对符合利用条件的,推送档案全文或证明;对不符合利用条件的,说明理由;

5、打印盖章:打印档案全文或证明,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出具材料。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513501

收费标准    免费

 

事项名称 9、兵役档案查询

主管部门市档案局

法律依据  1.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本市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4〕26号);

2.《上海市档案条例》;

3.《上海市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利用和公布办法》(沪档[2008]27号);

4.《关于在全市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全面开展民生档案利用便民服务的通知》(沪档[2012]94号)。

申办条件  申请人应为兵役档案所记载的军人本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不接受委托查档。受本人委托代为办理的,或其他相关利用人,应按《关于规范民生档案远程协同服务机制申请与受理程序的通知》(沪档办〔2011〕15号)前往保管该档案的国家综合档案馆办理。

申请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电子亮证(人证一致);

2、上海市民生档案“全市通办”服务申请表原件(当场签字确认)。

办理程序【本事项可“全市通办”】

1、提出申请:申请人填交申请表,出示居民身份证原件;

2、前台受理: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审查证件后受理;

3、初步查询:检索系统,查到相关档案目录后向相关档案馆提交申请人利用申请;

4、后台审核:相关档案馆审核,作出是否准予利用决定。对符合利用条件的,推送档案全文或证明;对不符合利用条件的,说明理由;

5、打印盖章:打印档案全文或证明,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出具材料。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513501

收费标准    免费

 

事项名称 10、复员退伍军人档案查询

主管部门市档案局

法律依据1.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本市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4〕26号);

2.《上海市档案条例》;

3.《上海市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利用和公布办法》(沪档[2008]27号);

4.《关于在全市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全面开展民生档案利用便民服务的通知》(沪档[2012]94号)。

申办条件  申请人应为复员退伍军人档案所记载的军人本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不接受委托查档。受本人委托代为办理的,或其他相关利用人,应按《关于规范民生档案远程协同服务机制申请与受理程序的通知》(沪档办〔2011〕15号)前往保管该档案的国家综合档案馆办理。

申请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电子亮证(人证一致);

2、上海市民生档案“全市通办”服务申请表原件(当场签字确认)。

办理程序 【本事项可“全市通办”】

1、提出申请:申请人填交申请表,出示居民身份证原件;

2、前台受理: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审查证件后受理;

3、初步查询:检索系统,查到相关档案目录后向相关档案馆提交申请人利用申请;

4、后台审核:相关档案馆审核,作出是否准予利用决定。对符合利用条件的,推送档案全文或证明;对不符合利用条件的,说明理由;

5、打印盖章:打印档案全文或证明,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出具材料。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513501

收费标准    免费

 

事项名称 11、三峡移民档案查询

主管部门市档案局

法律依据 1.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本市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4〕26号);

2.《上海市档案条例》;

3.《上海市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利用和公布办法》(沪档[2008]27号);

4.《关于在全市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全面开展民生档案利用便民服务的通知》(沪档[2012]94号)。

申办条件  申请人应为本市已移交进馆的部分区人民政府移民办办理三峡移民安置工作中直接形成的三峡移民档案所记载的当事人本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不接受委托查档。受本人委托代为办理的,或其他相关利用人,应按《关于规范民生档案远程协同服务机制申请与受理程序的通知》(沪档办〔2011〕15号)前往保管该档案的国家综合档案馆办理。

申请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电子亮证(人证一致);

2、上海市民生档案“全市通办”服务申请表原件(当场签字确认)。

办理程序 【本事项可“全市通办”】

1、提出申请:申请人填交申请表,出示身份证原件;

2、前台受理: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审查证件后受理;

3、初步查询: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检索系统,查到相关档案目录后向相关档案馆提出利用申请;

4、后台审核:相关档案馆审核,作出是否准予利用决定。对符合利用条件的,推送档案全文或证明;对不符合利用条件的,说明理由;

5、打印盖章:打印档案全文或证明,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出具材料。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513501

收费标准    免费

 

事项名称 12、人才引进审批档案查询

主管部门市档案局

法律依据  1.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本市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4〕26号);

2.《上海市档案条例》;

3.《上海市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利用和公布办法》(沪档[2008]27号);

4.《关于在全市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全面开展民生档案利用便民服务的通知》(沪档[2012]94号)。

申办条件  申请人应为本市已移交进馆的部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从外省市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优秀人才的审批工作中直接形成的人才引进档案所记载的当事人本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不接受委托查档。受本人委托代为办理的,或其他相关利用人,应按《关于规范民生档案远程协同服务机制申请与受理程序的通知》(沪档办〔2011〕15号)前往保管该档案的国家综合档案馆办理。

申请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电子亮证(人证一致);

2、上海市民生档案“全市通办”服务申请表原件(当场签字确认)。

办理程序 【本事项可“全市通办”】

1、提出申请:申请人填交申请表,出示身份证原件;

2、前台受理: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审查证件后受理;

3、初步查询:检索系统,查到相关档案目录后向相关档案馆提出利用申请;

4、后台审核:相关档案馆审核,作出是否准予利用决定。对符合利用条件的,推送档案全文或证明;对不符合利用条件的,说明理由;

5、打印盖章:打印档案全文或证明,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出具材料。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513501

收费标准    免费

 

事项名称 13、涉外婚姻登记档案查询

主管部门市档案局

法律依据  1.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本市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4〕26号);

2.《上海市档案条例》(1995年制定,1997年第一次修正,2004年第二次修正);

3.《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沪府办发〔2013〕50号);

4.《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在全市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全面开展民生档案利用便民服务的通知》(沪档〔2012〕94号);

5.《上海市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利用和公布办法》(沪档〔2008〕27号)。

申办条件  申请人应为档案馆藏涉外婚姻登记档案记载的婚姻当事人本人。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不接受委托查档。受本人委托代为办理的,或其他相关利用人,应按《关于规范民生档案远程协同服务机制申请与受理程序的通知》(沪档办〔2011〕15号)前往市档案馆办理。

档案查询范围是1984年至1993年形成的,由市民政局移交上海市档案馆保管的涉外婚姻登记档案。

申请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电子亮证(或护照),人证一致;

2、婚姻当事人双方姓名(提供标准英文或中文名);

3、上海市民生档案“全市通办”服务申请表原件(当场签字确认)。

办理程序 【本事项可“全市通办”】

1、提出申请:申请人填交申请表,提交申请材料;

2、预检受理: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预检,查验相关证件后受理;

3、初步查询: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检索系统,查到相关档案目录后向相关档案馆提出利用申请;

4、审核出证:相关档案馆审核,对符合利用条件的制作电子档案复制件;

5、打印盖章: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打印纸质档案复制件,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出具材料;

6、如遇查不到档案等情况,请于周一至周六8:30至16:30致电上海市档案馆外滩馆查阅服务中心复核,电话63336633-1515。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513501

收费标准    免费

 

事项名称 14、市级人才引进审批档案查询

主管部门市档案局

法律依据  1.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本市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4〕26号);

2.《上海市档案条例》(1995年制定,1997年第一次修正,2004年第二次修正);

3.《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沪府办发〔2013〕50号);

4.《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在全市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全面开展民生档案利用便民服务的通知》(沪档〔2012〕94号);

5.《上海市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利用和公布办法》(沪档〔2008〕27号)。

申办条件  申请人应为市级人才引进审批档案所记载的本人。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不接受委托查档。受本人委托代为办理的,或其他相关利用人,应按《关于规范民生档案远程协同服务机制申请与受理程序的通知》(沪档办〔2011〕15号)前往市档案馆办理。

查询范围是1998年至2007年形成的,由原上海市人事局移交上海市档案馆保管的市级人才引进审批档案。

申请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电子亮证(人证一致);

2、上海市民生档案“全市通办”服务申请表原件(当场签字确认)。

办理程序 【本事项可“全市通办”】

1、提出申请:申请人填交申请表,提交申请材料;

2、预检受理: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预检,查验相关证件后受理;

3、初步查询: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检索系统,查到相关档案目录后向相关档案馆提出利用申请;

4、审核出证:相关档案馆审核,对符合利用条件的制作电子档案复制件;

5、打印盖章: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打印纸质档案复制件,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出具材料;

6、如遇查不到档案等情况,请于周一至周六8:30至16:30致电上海市档案馆外滩馆查阅服务中心复核,电话63336633-1515。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513501

收费标准    免费

 

事项名称 15、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审批档案查询

主管部门市档案局

法律依据 1.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本市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4〕26号);

2.《上海市档案条例》(1995年制定,1997年第一次修正,2004年第二次修正);

3.《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沪府办发〔2013〕50号);

4.《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在全市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全面开展民生档案利用便民服务的通知》(沪档〔2012〕94号);

5.《上海市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利用和公布办法》(沪档〔2008〕27号)。

申办条件  申请人应为在本市办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审批档案记载的本人。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不接受委托查档。受本人委托代为办理的,或其他相关利用人,应按《关于规范民生档案远程协同服务机制申请与受理程序的通知》(沪档办〔2011〕15号)前往市档案馆办理。

查询范围是1995年至2008年形成,由原上海市人事局移交上海市档案馆保管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审批档案。

申请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电子亮证(人证一致);

2、上海市民生档案“全市通办”服务申请表原件(当场签字确认)。

办理程序 【本事项可“全市通办”】

1、提出申请:申请人填交申请表,提交申请材料;

2、预检受理: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预检,查验相关证件后受理;

3、初步查询: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检索系统,查到相关档案目录后向相关档案馆提出利用申请;

4、审核出证:相关档案馆审核,对符合利用条件的制作电子档案复制件;

5、打印盖章: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打印纸质档案复制件,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出具材料;

6、如遇查不到档案等情况,请于周一至周六8:30至16:30致电上海市档案馆外滩馆查阅服务中心复核,电话63336633-1515。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513501

收费标准    免费

 

事项名称 16、承包地确权登记档案查询

主管部门市档案局

法律依据  1.《上海市档案条例》(1995年制定,2017年第四次修订);

2.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农经发〔2014〕12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沪府办发〔2013〕50号);

4.《上海市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利用和公布办法》(沪档〔2008〕27号);

5.《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实施办法》(沪农委〔2015〕237号)。

申办条件  申请人应为承包地确权登记档案所记载的本人。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不接受委托查档。受本人委托代为办理的,或其他相关利用人,应按《关于规范民生档案远程协同服务机制申请与受理程序的通知》(沪档办〔2011〕15号)前往保管该档案的国家综合档案馆办理。

申请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电子亮证(人证一致);

2、上海市民生档案“全市通办”服务申请表原件(当场签字确认)。

办理程序 【本事项可“全市通办”】

1.提出申请:申请人填交申请表,提交申请材料。

2.预检受理: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预检,查验相关证件后受理。

3.初步查询: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检索系统,查到相关档案目录后向相关档案馆提出利用申请。

4.审核出证:相关档案馆审核,对符合利用条件的制作电子档案复制件。

5.打印盖章: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打印纸质档案复制件,加盖档案专用章,送达申请人。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513501

收费标准    免费

 

事项名称 17、市三八红旗手登记档案查询

主管部门市档案局

法律依据  1.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本市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4〕26号);

2.《上海市档案条例》(1995年制定,2017年第四次修正);

3.《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沪府办发〔2013〕50号);

4.《上海市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利用和公布办法》(沪档〔2008〕27号)。

申办条件  申请人应为上海市三八红旗手登记档案所记载的的本人。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不接受委托查档。受本人委托代为办理的,或其他相关利用人,应按《关于规范民生档案远程协同服务机制申请与受理程序的通知》(沪档办〔2011〕15号)前往市档案馆办理

申请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电子亮证(人证一致);

2、上海市民生档案“全市通办”服务申请表原件(当场签字确认)。

办理程序 【本事项可“全市通办”】

1.提出申请:申请人填交申请表,提交申请材料。

2.预检受理: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预检,查验相关证件后受理。

3.初步查询: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检索系统,查到相关档案目录后向相关档案馆提出利用申请。

4.审核出证:相关档案馆审核,对符合利用条件的制作电子档案复制件。

5.打印盖章: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打印纸质档案复制件,加盖档案专用章,送达申请人。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513501

收费标准    免费

 

事项名称 18、农民建房审批档案查询

主管部门市档案局

法律依据  1.《上海市档案条例》(1995年制定,2017年第四次修订);

2.《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本市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4〕26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沪府办发〔2013〕50号);

4.《上海市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利用和公布办法》(沪档〔2008〕27号);

5.《关于在全市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全面开展民生档案利用便民服务的通知》(沪档〔2012〕94号)。

申办条件  农民建房审批档案是指本市部分涉农区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建房使用土地审批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已经移交有关区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包括审批表等。

该事项申请人应为农民建房审批档案所记载的本人。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不接受委托查档。受本人委托代为办理的,或其他相关利用人,应按《关于规范民生档案远程协同服务机制申请与受理程序的通知》(沪档办〔2011〕15号)前往保管该档案的国家综合档案馆办理。

申请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电子亮证(人证一致);

2.上海市民生档案“全市通办”服务申请表原件(当场签字确认)。

办理程序 【本事项可“全市通办”】

1.提出申请:申请人填交申请表,出示身份证原件。

2.预检受理: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预检,审验相关证件后受理。

3.初步查询: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检索系统,查到相关档案目录后向相关档案馆提出利用申请。

4.审核出证:相关档案馆审核,对符合利用条件的制作电子档案复制件。

5.打印盖章: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打印纸质档案复制件,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送达申请人。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513501

收费标准    免费

 

事项名称 19、涉港澳台、华侨、外国人和市儿童福利院弃(婴)儿、孤儿收养登记档案查询

主管部门市档案局

法律依据  1.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本市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4〕26号)

2.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意见》(沪府办发〔2013〕50号)

3.《上海市档案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4.《上海市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利用和公布办法》(沪档规〔2020〕3号)

申办条件  收养登记当事人持合法身份证件(中国内地居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华侨、外国人凭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可查询记载本人信息的相关收养登记档案。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不接受委托查档。受委托代为办理的,或其他相关机构利用档案,应依据《关于规范民生档案远程协同服务机制申请与受理程序的通知》(沪档办〔2011〕15号),前往保管该档案的国家综合档案馆,按其要求办理。

本事项提供查询的是从1990年至1997年止,由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并移交市档案馆保管的记载收养当事人收养情况的原始档案材料,包括本市涉港澳台、华侨、外国人和市儿童福利院弃(婴)儿、孤儿收养登记档案。

申请材料  1.中国内地居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凭本人有效身份证;

2.华侨、外国人凭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3.须提供本人中文名或标准英文名。

4.上海市民生档案“全市通办”服务申请表原件(当场签字确认)。

办理程序 【本事项可“全市通办”】

申请人可前往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查档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证件齐备的,当场办理,当场出具档案复制件。

申请人亦可登录上海“一网通办”总门户,在个人社区事务模块在线提交申请,邮寄收取档案材料,邮资到付。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513501

收费标准    免费

 

事项名称 20、工商歇业登记档案查询

主管部门市档案局

法律依据  1.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本市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4〕26号)

2.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意见》(沪府办发〔2013〕50号)

3.《上海市档案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4.《上海市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利用和公布办法》(沪档规〔2020〕3号)

申办条件  档案记载的申请办理歇业登记的法定代表或负责人持本人身份证可查询记载本人信息的相关歇业登记档案。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不接受委托查档。受委托代为办理的,或其他相关机构利用档案,应依据《关于规范民生档案远程协同服务机制申请与受理程序的通知》(沪档办〔2011〕15号),前往保管该档案的国家综合档案馆,按其要求办理。

本事项提供查询的是本市各区工商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歇业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已移交区档案馆保管的,记载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歇业情况的原始记录。具体包含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销、歇业登记档案材料。各档案馆保管的工商歇业登记档案档案形成年代不同,详情可询各档案馆。

申请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电子亮证(人证一致)

2.上海市民生档案“全市通办”服务申请表原件(当场签字确认)。

办理程序 【本事项可“全市通办”】

申请人可前往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查档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证件齐备的,当场办理,当场出具档案复制件。

申请人亦可登录上海“一网通办”总门户,在个人社区事务模块在线提交申请,邮寄收取档案材料,邮资到付。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513501

收费标准    免费

 

事项名称 21、职校毕业文凭领取登记档案查询

主管部门市档案局

法律依据  1.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本市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4〕26号);

2.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意见》(沪府办发〔2013〕50号);

3.《上海市档案条例》(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4.《上海市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利用和公布办法》(沪档规〔2021〕1号)。

申办条件  申请人应为职校毕业文凭领取登记所记载的本人。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不接受委托查档。受本人委托代为办理的,或其他相关利用人,应按《关于规范民生档案远程协同服务机制申请与受理程序的通知》(沪档办〔2011〕15号)前往市档案馆办理。

申请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电子亮证(人证一致)

2.上海市民生档案“全市通办”服务申请表原件(当场签字确认)。

办理程序 【本事项可“全市通办”】

1.提出申请:申请人填交申请表,提交申请材料。

2.预检受理: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预检,查验相关证件后受理。

3.初步查询: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检索系统,查到相关档案目录后向相关档案馆提出利用申请。

4.审核出证:相关档案馆审核,对符合利用条件的制作电子档案复制件。

5.打印盖章: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打印纸质档案复制件,加盖档案专用章,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可登陆上海“一网通办”总门户,或移动端“随申办”APP、微信和支付宝小程序,在线提交申请。经档案馆审核同意后,通过邮政收取档案材料,邮资到付。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513501

收费标准    免费

 

事项名称 22、收养登记档案查询

主管部门市档案局

法律依据  1.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本市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4〕26号);

2.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意见》(沪府办发〔2013〕50号);

3.《上海市档案条例》(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4.《上海市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利用和公布办法》(沪档规〔2021〕1号)。

申办条件  申请人应为收养登记所记载的本人,包括收养人和送养人。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不接受委托查档。受本人委托代为办理的,或其他相关利用人,应按《关于规范民生档案远程协同服务机制申请与受理程序的通知》(沪档办〔2011〕15号)前往市档案馆办理。

申请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电子亮证(人证一致)

2.上海市民生档案“全市通办”服务申请表原件(当场签字确认)。

办理程序 【本事项可“全市通办”】

1.提出申请:申请人填交申请表,提交申请材料。

2.预检受理: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预检,查验相关证件后受理。

3.初步查询: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检索系统,查到相关档案目录后向相关档案馆提出利用申请。

4.审核出证:相关档案馆审核,对符合利用条件的制作电子档案复制件。

5.打印盖章: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打印纸质档案复制件,加盖档案专用章,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可登陆上海“一网通办”总门户,或移动端“随申办”APP、微信和支付宝小程序,在线提交申请。经档案馆审核同意后,通过邮政收取档案材料,邮资到付。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513501

收费标准    免费

 

事项名称 23、出生医学证明档案查询

主管部门市档案局

法律依据 1、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本市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委办发[2014]26号);

2.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意见》(沪府办发〔2013〕50号);

3. 《上海市档案条例》(2021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4. 《上海市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利用和公布办法》(沪档规〔2022〕1号)。

申办条件  自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原件。

受委托代为办理的,或查询利用他人档案的,均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因案件要求查阅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按相关规定另行办理。

申请材料  

*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2.上海市民生档案“全市通办”服务申请表原件(当场签字确认)。

标注为*号的办事材料已经实现电子证照功能,实体证照可以免于提交。每位居民调证情况以电子证照库和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现场或在线填交申请表,出示(或调用)身份证件。

2.预检受理: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审查证件后受理。

3.初步查询: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检索系统,查到相关档案目录后向市档案馆提出利用申请。

4.审核出证:市档案馆审核,作出是否准予利用决定。对符合利用条件的,推送档案全文;对不符合利用条件的,说明理由。

5.打印盖章: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打印档案全文或证明,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根据申请人要求送交或邮寄。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513501

收费标准    免费

 

事项名称 24、半工半读中等技术学校、半工半读职业学校毕业生名册档案查询

主管部门市档案局

法律依据  1.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本市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4〕26号);

2.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意见》(沪府办发〔2013〕50号);

3.《上海市档案条例》(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4.《上海市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利用和公布办法》(沪档规〔2021〕1号)。

申办条件  申请人应为职校毕业文凭领取登记所记载的本人。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不接受委托查档。受本人委托代为办理的,或其他相关利用人,应按《关于规范民生档案远程协同服务机制申请与受理程序的通知》(沪档办〔2011〕15号)前往市档案馆办理。

申请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电子亮证(人证一致)

2.上海市民生档案“全市通办”服务申请表原件(当场签字确认)。

办理程序 【本事项可“全市通办”】

1.提出申请:申请人填交申请表,提交申请材料。

2.预检受理: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预检,查验相关证件后受理。

3.初步查询: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检索系统,查到相关档案目录后向相关档案馆提出利用申请。

4.审核出证:相关档案馆审核,对符合利用条件的制作电子档案复制件。

5.打印盖章: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打印纸质档案复制件,加盖档案专用章,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可登陆上海“一网通办”总门户,或移动端“随申办”APP、微信和支付宝小程序,在线提交申请。经档案馆审核同意后,通过邮政收取档案材料,邮资到付。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513501

收费标准    免费

 

事项名称 25、劳动能力鉴定档案查询

主管部门市档案局

法律依据  1.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本市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4〕26号);

2.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意见》(沪府办发〔2013〕50号);

3.《上海市档案条例》(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4.《上海市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利用和公布办法》(沪档规〔2021〕1号)。

申办条件  申请人应为职校毕业文凭领取登记所记载的本人。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不接受委托查档。受本人委托代为办理的,或其他相关利用人,应按《关于规范民生档案远程协同服务机制申请与受理程序的通知》(沪档办〔2011〕15号)前往市档案馆办理。

申请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电子亮证(人证一致)

2.上海市民生档案“全市通办”服务申请表原件(当场签字确认)。

办理程序 【本事项可“全市通办”】

1.提出申请:申请人填交申请表,提交申请材料。

2.预检受理: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预检,查验相关证件后受理。

3.初步查询: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检索系统,查到相关档案目录后向相关档案馆提出利用申请。

4.审核出证:相关档案馆审核,对符合利用条件的制作电子档案复制件。

5.打印盖章: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打印纸质档案复制件,加盖档案专用章,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可登陆上海“一网通办”总门户,或移动端“随申办”APP、微信和支付宝小程序,在线提交申请。经档案馆审核同意后,通过邮政收取档案材料,邮资到付。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513501

收费标准    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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