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本市公共水域放生有新规定 ( 2023-06-20 09:26 )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水域放生(增殖放流)活动,2023年5月22日市农业农村、民族宗教、城管执法、公安、绿化市容、水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八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水域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意见》。

文件要求:

一、开展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长江保护法》《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主动向水域沿岸所在区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报告放生(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并接受监督检查。其中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向区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其余区向区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二、放生(增殖放流)活动应当在淀山湖、长江口等适宜放生(增殖放流)的水域开展。用于放生(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应当选择上海市自然水域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名录中的水生生物及苗种,来自有资质的生产单位,并经依法检验检疫合格。

三、放生(增殖放流)活动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防止或者减轻对放生(增殖放流)活动水生生物的损害。放生(增殖放流)时要贴近水面,有条件的可采用滑道等设施,减缓苗种受水体冲击,减少机械性损伤,杜绝抛洒或“高空”倾倒的方式。要简化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程序和现场布置,及时做好塑料袋、泡沫箱等废弃物的收集清理工作,维护好放生(增殖放流)活动所在公共水域和周边环境。

市民有在宝山区水域内放生需求的,可提前15日至上海市宝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大队(铁山路1050号)进行备案并遵守放生规定开展科学放生。

附件

上海市自然水域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白名单

鲢、鳙、鲤(本地鲤)、鲫(本地鲫)、青鱼、黄颡鱼、细鳞鲴、中华鲟、淞江鲈、暗纹东方鲀、斑尾复鰕虎鱼、鮻、似刺鳊鮈、似鳊、花鱼骨、红鳍原鲌、达氏鲌、翘嘴鲌、蒙古鲌、翘嘴鳜、长吻鮠、刀鲚、河川沙塘鳢、菊黄东方鲀、鳡、华鳈、鳑鲏、鳊、中国花鲈、日本沼虾、脊尾白虾、安氏白虾、中华绒螯蟹、拟穴青蟹、三疣梭子蟹、三角帆蚌、背角无齿蚌、河蚬、环棱螺、沙蚕、青蛤、缢蛏、中华鳖、胭脂鱼、黄姑鱼、褐菖鮋、金钱鱼、日本鳗鲡。


禁止放生品种摘录:


当前页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在手机上阅读
  • 宝山汇APP

  • 上海宝山微信

  • 上海宝山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