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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 ( 2018-04-24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沪环保总〔2018〕125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

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区环保局、市环科院、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监察总队:

为有效评估本市已发排污许可证的质量,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核发工作质量,根据环保部《关于报送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抽查结果的函》的要求,在各区自查的基础上,我局决定开展2017年已核发排污许可证质量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全市火电、造纸、钢铁、水泥、石化、有色金属、焦化、制糖、印染、原料药制造、电镀、农药、制革、平板玻璃、氮肥等15个行业2017年已核发的排污许可证。

二、评估形式和时间安排

本次质量评估由市环保局总量处牵头,由市环科院负责具体实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评估单位,采取平台检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区环保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全面开展质量评估。

1.平台检查(20185月底)

根据各区自查结果,对排污许可证副本内容进行全面检查。

2.现场核查(20186月底)

以平台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排污许可证企业为重点,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现场核查。

3.评估整改(2018年7月底)

根据平台检查和现场核查情况,编制综合评估报告,通报2017年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情况,相关区环保局完成整改工作。

三、评估内容

(一)平台副本评估内容

检查副本载明的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是否满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详见《上海市2017年度排污许可证质量评估要点》(附件)。重点检查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的合规性,落实核发部门责任,主要包括:(1)批建相符性;(2)排放口属性;(3)排放口执行标准;(4)许可排放量:(5)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管理要素和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要求;(6)自行监测方案;(7)其他。

(二)排污许可证现场详查内容

现场详查主要通过现场检查企业生产设施、治污设施、排放口等实际情况,核查企业申报材料和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和规范性;通过查阅核发规章制度和工作档案,检查各区排污许可证许可内容和核发流程的规范性。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排污许可证质量评估工作。本次质量评估列入环保督察工作内容。各区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把审核关,建立逐级审核和自查制度,确保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

2.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核发管理部门责任。严厉打击企业申领材料弄虚作假和随意承诺的行为。核发管理部门应当落实依法行政的要求,不得违规核发排污许可证。

3.认真落实整改,确保依法发证。本次质量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市环保局将及时通报相关区环保局。各区专项执法过程中发现排污许可证不合规的部分,也应及时反馈给核发部门。各区核发管理部门应及时整改,组织相关企业开展排污许可证变更工作。对于严重违规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市环保局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给予撤销处理。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市环保局总量处潘宏杰

电  话:23115621

电子邮箱:panhj@sepb.gov.cn

2.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席雪飞

电  话:64085119-2743

电子邮箱:xixf@saes.sh.cn

 

附件:上海市2017年度排污许可证质量评估要点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19日

附件

 

上海市2017年度排污许可证质量评估要点

 

为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提高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根据国家《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和《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沪环规〔2017〕6号),结合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许可证技术规范)及上海市地方环境管理具体要求,制定本评估要点,从基本条件、登记事项、许可事项、核发流程四方面对本市2017年排污许可证的核发质量开展评估。

一、基本条件

(一)发证前提条件

排污单位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2.属于国家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落后产品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批建相符性

原则上,排污许可事项应与排污单位相关环评文件保持一致,重点比对生产设施、生产规模、主要工艺、污染治理设施、废水(废气)排放口等内容。

若排污单位现状与环评文件不符,且属于重大变动情形的,则不得许可重大变动的部分;不属于重大变动情形的,排污单位应提交有资质的环评机构对变动情况编制的“环境影响分析报告”,并根据管理需要视情纳入排污许可证进行管理。

二、登记事项

(一)申请材料完整性

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自行监测方案;

(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

(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6)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简化管理除外);

(7)现有排污单位污染物历史排放量、计算过程及其依据的说明;

(8)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监理等);

(9)排污单位现状与环评文件不符,且不属于重大变动情形的,应提交“环境影响分析报告”;

(10)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应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登记事项规范性

排污单位基础信息登记规范要求包括:

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正确填报投产日期,完整填报环评批复文件、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认定或备案文件、总量分配文件及文号。

2.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全面填报生产装置、公共设施及主要产品和产能,不得遗漏,并满足相关许可证技术规范要求。其中,年生产时间应采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认定或备案文件确定的年生产小时数据。

3.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表:完整填报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其中,燃料煤应完整填报硫分、灰分、挥发分、汞含量、低位热值等。

4.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按照相关许可证技术规范要求填报产排污节点、污染物种类和污染治理设施等,不得遗漏恶臭污染物和环评中的特征污染物(若有)。比照相关许可证技术规范中载明的可行技术,对排污单位采取的治理技术进行判定,如实选择可行技术的“是”或“否”;若排污单位采用相关许可证技术规范中未载明的污染治理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监测报告)等。

5.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按照相关许可证技术规范要求填报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和污染治理设施等,不得遗漏涉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环评中的特征污染物(若有)。比照相关许可证技术规范中载明的可行技术,对排污单位采取的治理技术进行判定,如实选择可行技术的“是”或“否”;若排污单位采取相关许可证技术规范中未载明的污染治理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监测报告)等。

三、许可事项

(一)排放口合规性

按照相关许可证技术规范的要求,区分有组织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源。对有组织排放口逐个核对排放口的类型,正确选择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特殊排放口。

(二)排放标准合理性

1.污染物种类

按照相关许可证技术规范的要求,梳理每个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并进行许可。若环评及批复中有许可证技术规范中未列明的特征污染物,应同时对这些特征污染物进行许可。

2.执行标准

各废水(废气)排放口执行标准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关于行业和地方综排标准的执行关系。当一个排污单

位的排放口排放单股废水(废气)时,原则上地方综合排放标准和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即有行业标准的污染源优先执行行业排放标准,其他污染源执行综合排放标准。对于行业标准里面没有的污染因子,但企业确有排放且需要纳入管理范畴的,应开展论证工作,论证后属于企业主要污染物的,根据综合排放标准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范畴。

(2)关于混合排放执行标准。当一个排污单位的某个排放口存在多种类型废水(废气)混合排放的情况、且不同废水(废气)单独排放时应执行不同的排放标准时,应按照“交叉从严”的大原则确定排放标准,即该排放口排放的混合废水(废气)应分别执行这些标准中的污染因子限值,当污染因子重复时,应按其中最严格的限值执行。

(3)关于环评批复中引用标准的执行。若环评批复中引用的排放标准有更新,则执行更新后的排放标准。若环评批复中引用的排放标准比本市现行排放标准更严格,则执行环评批复中引用的排放标准限值。

(4)关于纳管企业标准的执行。上海市质量技监局于2017年8月废止《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有行业排放标准的纳管企业,根据受纳污水处理厂性质,执行行业排放标准中间接排放标准或直接排放标准。对无行业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的三级标准。

(5)关于特别排放限值执行范围。根据《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14号)和《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本市钢铁(烧结)、石化行业、燃煤锅炉(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的大气污染物均应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水泥、有色、化工三个行业暂不执行特别排放限值。今后国家和本市有其它要求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三)许可量合规性

1.许可污染物种类

根据相关许可证技术规范要求,结合上海实际管理需要,主要对以下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

(1)废气: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四类大气污染物进行许可。

(2)废水:针对直接排放的排污单位,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四类水污染物和车间第一类污染物(若有)进行许可。针对间接排放的排污单位,按照相关许可证技术规范确定许可污染物种类。

2.有组织许可排放量

(1)直接排放的排污单位:分别按照三种方法计算许可排放量,并按“三者取严”的原则进行许可。一是根据相关许可证技术规范中的允许排放量核算办法计算;二是地方政府或环

境主管部门与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评批复时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其中,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评批复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还包括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总量;三是根据《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申请及核定规则》(沪环保总〔2016〕200号)计算的历史实际排放量。

(2)间接排放的排污单位:有第一类污染物排放的,第一类污染物的许可量仍然按照上述“三者取严”的原则进行许可;其它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按照相关许可证技术规范中的绩效法和总量分配文件,两者取严。

3.无组织许可排放量

(1)颗粒物:根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不应许可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量。

(2)挥发性有机物:应根据市环保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排污单位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环保总〔2016〕62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排污单位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通用计算方法(试行)的通知》(沪环保总〔2017〕70号)要求,除燃烧烟气、火炬、工艺有组织这三个有组织排放源项外,对以下七个无组织源项进行排放量许可(不包括事故和非正常工况):设备管线与组件密封点泄漏(包括采样);挥

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和调和损失;有机液体装载挥发损失;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逸散;冷却塔和循环水冷却系统释放;工艺无组织(仅延迟焦化装置),并在管理要求中予以载明。

(四)排污单位主体责任规范性

1.自行监测要求

排污单位应按要求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按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其中,监测对象应包括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生产废水、生活污水、雨水等全部污染源。监测指标至少应包括相关许可证技术规范中的污染物种类。每个排放口的监测内容、监测指标、监测频次、样品采集和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应符合相关许可证技术规范和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若有自动监测系统,应如实填写联网情况、安装位置、运行维护情况等。

2.台账记录要求

环境管理台账内容应包括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原辅料及燃料采购信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非正常工况及污染治理设施异常情况记录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台帐的记录频次、保存方式应满足许可证技术规范及《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要求。

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简化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记录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

3.执行报告要求

应至少包括季度执行报告、年度执行报告的要求。执行报告的内容、频次应符合相关许可证技术规范的要求。

4.信息公开要求

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现行文件要求,明确公开的方式、时间、内容以及其他信息。

(五)管理要求依法依规

环境管理要求应依法依规,至少包括大气、废水、固废、噪声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冬防及重污染天气管理、无组织排放控制、应急预案、清洁生产等管理要求。主要的通用管理要求如下:

1.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1)监测要求

对于在自行监测章节中无法列明的管理要求,应在本管理要求章节中进行载明,包括但不限于:

①在线监测:应根据相关许可证技术规范、《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沪环规〔2017〕9号),明确废气排放口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相关要求。

②二维码标志牌:应根据《上海市固定污染源排放口标识牌信息化建设技术要求(试行)》(沪环保总〔2017〕390号)载明二维码标志牌的相关要求。

(2)原辅材料控制要求

使用燃煤、燃油作为燃料的排污单位,燃料应符合《燃料含硫量和灰分限值》(DB31/267-2015)中的相关要求。

(3)治理设施运行条件及维护

应对排污单位现有的治理设施进行梳理,结合各类治理设施技术规范、规程等,将适用于排污单位废气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要求在许可证中载明。例如:

①活性炭治理设施(吸附法):根据《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和《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HJ/T386-2007)提出相关控制要求。

②催化氧化治理设施:根据《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7-2013)提出相关控制要求。

③袋式除尘设施:根据《袋式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2020-2012)提出相关控制要求。

(4)无组织排放管理要求

应对排污单位现有的无组织排放源项进行梳理,结合各行业排放标准、无组织源项控制技术规范规程等对无组织各个环节(储罐、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装载、采样、废水集输及处理、无组织颗粒物等)提出相关控制要求。例如:

①有机液体储罐:根据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关储罐的控制要求,对储罐无组织排放提出控制要求。

②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修复:根据《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

物排放控制技术规程》(试行)的要求,载明设备与管件泄漏修复的频次、要求。

③挥发性有机物传输、接驳与分装:根据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VOCs的装载要求,载明汽车、船等装载方式及操作要求。

④采样:根据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采样的相关要求进行载明,如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的物料,其采样口应采用密闭采样或等效设施。

⑤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设施:应将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含VOCs、恶臭物质的废水设施的相关管理要求在许可证中载明,如用于集输、储存和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的废水设施应密闭,产生的废气应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排放标准要求。

(5)开停工及检维修管理要求

化工行业应根据《化工装置开停工和检维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程》(试行)载明化工装置开停工、检维修相关的操作及控制要求。

(6)冬防及重污染天气管理要求

应根据《上海市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2016版)》载明相关冬防及重污染天气的相关管理要求。

(7)其它

应明确环评批复及其它环保许可文书、环保文件中对无组织控制方面提出的其它要求。如上海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等文件提出

的无组织煤堆场限期封闭等。

2.水环境管理要求

(1)监测要求

对于在自行监测章节中无法列明的管理要求,应在本管理要求章节中进行载明,包括但不限于:

①在线监测:应根据《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沪环规〔2017〕9号)、《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一类水污染物排放排污单位监管工作的通知》(沪环规〔2017〕5号)和相关许可证技术规范,载明废水总排放口和车间一类污染物排放口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相关要求。

②二维码标志牌:排放口应根据《上海市固定污染源排放口标识牌信息化建设技术要求(试行)》(沪环保总〔2017〕390号)设置二维码标志牌的相关要求。

(2)治理设施运行条件及维护

应对排污单位现有的治理设施进行梳理,结合各类治理设施技术规范、规程等,将适用于排污单位废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要求在许可证中载明。例如:生物法工艺,应根据《膜生物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10-2010)载明膜处理工艺相关的运行要求,膜两侧压差过高时应采取的措施。

(3)其它

载明环评批复及其它环保许可文书、环保文件中对废水治理

设施的其它要求,如污水回用要求等。

3.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要求

应对排污单位内现有的危废种类进行梳理,并载明堆放场所及处理方式。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13)等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载明危废管理收集、包装、运输、登记等管理要求。

4.噪声环境管理要求

应载明《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相关要求,并载明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或相关许可证技术规范中要求的噪声监测频次、点位等。

5.应急预案管理要求

应根据《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的要求,载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要求。

6.清洁生产管理要求

应根据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发布的年度重点排污单位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开展重点排污单位清洁生产审核;已完成审核的,应明确应将清洁生产成果纳入日常生产管理,对照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持续推进清洁生产工作。

四、核发流程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对整个核发流程的手续和

档案进行梳理,评估相关手续的规范性及档案的完整性。主要核查材料包括:书面申请材料的存档、审核流程中各责任科室(处室)的审核意见、不予受理告知单(若有)、延迟审核时间的告知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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