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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迷平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决定催告通知书公告 ( 2024-03-10 13:46 )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决定催告通知书公告

沪0113环催告公告〔2024〕1号


上海迷平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3月5日对你单位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机制砂生产线使用案发出《行政决定催告通知书》(沪0113环催告〔2024〕4号),由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决定催告通知书》(沪0113环催告〔2024〕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缴纳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

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   刘丹丹                    

电  话:   021-66030305              

地  址:   宝山区友谊路1818号111室    

特此公告。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0日



相关附件下载: 行政决定催告通知书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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