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读取工具条配置

上海阳洋豆业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 2022-09-06 13:07 )

机构代码:3312237009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0113环罚〔202223

 

当事人:上海阳洋豆业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752036635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长春村大路口宅90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来

202275日,宝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20218月开始在宝山区月浦镇长春村大路口宅90号投入豆制品的加工生产生产过程中有废气、固废产生,需要配套建设的废气环境保护设施、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未建成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以上事实,有2022752022年7月21日现场检查笔录、202275现场拍摄照片、202278日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816日以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0113环听告〔202214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陈述申辩权。2022822日,你单位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目前已积极采取整改措施,请求减免处罚。经讨论,鉴于你单位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减轻环境危害后果,从轻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人民币贰拾      元。

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和没收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96


当前页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在手机上阅读
  • 宝山汇APP

  • 上海宝山微信

  • 上海宝山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