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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泰豆类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 2022-08-25 14:23 )

机构代码:3312237009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0113环罚〔202220

 

当事人:上海宝泰豆类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65553280K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罗店开发区(石太路257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伯林

2022617日,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你单位位于宝山区石太路2579号现场采样监测发现,你单位不同采样时间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为400mg/L、390mg/L,超过《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1-2010)表2排放限值以上事实,有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BJ2022S0027《测试报告》2022762022782022713现场检查笔录、2022782022713现场拍摄照片、20227月112022722日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810日以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0113环听告〔202213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放弃听证申请权和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人民币壹拾玖万       元。

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和没收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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