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泰豆类食品有限公司责令限制生产决定公告 ( 2022-08-25 14:47 )
机构代码:3312237009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
沪0113环责限〔2022〕1号
当事人:上海宝泰豆类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65553280K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罗店开发区(石太路257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伯林
2022年6月17日,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位于宝山区石太路2579号现场采样监测发现,你单位不同采样时间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为400mg/L、390mg/L,超过《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1-2010)表2排放限值,以上事实,有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BJ2022S0027《测试报告》、2022年7月6日、2022年7月8日、2022年7月13日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7月8日、2022年7月13日现场拍摄照片、2022年7月11日、2022年7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10日以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0113环听告〔2022〕13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和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放弃听证申请权和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自2022年8月21日起至2022年 11 月 20 日止限制生产。改正方式包括:限制生产、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自行或委托监测。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限制生产措施的情况实施核查,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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