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山太平货柜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 2022-07-13 13:26 )
机构代码:3312237009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0113环罚〔2022〕19号
当事人:上海宝山太平货柜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0983XE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202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国樑
2022年2月11日,宝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对你单位调查询问时发现,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完成废气自动监测设备的联网备案,以上事实,有 2022年2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9日以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0113环听告〔2022〕7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和陈述申辩权。2022年6月28日,根据你单位提出的听证要求,我局就本次行政处罚组织了听证会。你单位陈述因疫情原因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频次对废气开展自行监测,但已及时改正,且监测结果符合要求;A线底漆废气自动监测设备的联网备案已完成,希望能够免于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频次对废气开展自行监测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完成废气自动监测设备的联网备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维持原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人民币肆万捌仟捌佰 元。
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和没收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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