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星国际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 2022-06-02 10:19 )
机构代码:3312237009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0113环罚〔2022〕18号
当事人:上海华星国际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2908X3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398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敏华
2022年2月17日,宝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对你单位位于宝山区逸仙路3988号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厂区西南角集装箱维修点有未密闭油漆小桶;经调查,你单位集装箱维修过程中露天补漆,补漆场所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以上事实,有 2022年2月17日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2月17日现场拍摄照片、2022年2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16日以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0113环听告〔2022〕9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和陈述申辩权。2022年3月28日,你单位放弃听证,提出陈述申辩,认为你单位并非“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排放单位,补漆作业规模较小,挥发有机物废气量很少,且已经及时纠正,拟处罚金额过重,请求减轻或从轻处罚。经讨论,你单位提供场地,负责对外经营活动并处置相关产生的危险废物,按实际工作量支付报酬给第三方,故不能免除主体责任;你单位连续数年进行补漆作业,每年补漆涉及油漆用量1.4吨/年,补漆场所露天作业,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维持原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人民币柒万 元。
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和没收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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