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海林行政决定催告通知书公告送达 ( 2022-05-17 10:47 )
徐海林行政决定催告通知书公告送达
当事人:徐海林
我局于2022年5月16日对你作出《行政决定催告通知书》(沪0113环催告〔2022〕13号),由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该文书,故向你公告送达该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佰捌拾伍万元。
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7日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决定催告通知书
沪0113环催告〔2022〕13号
当事人:徐海林
2021年3月29日,宝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接信访举报,于2021年4月1日检查询问发现,你位于宝山区石太路3111号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HW49)收集和利用的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 2021年4月1日、2021年4月3日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4月1日现场拍摄照片、2021年4月1日、2021年4月2日、2021年4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已于2021年8月2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沪0113环罚〔2021〕28号):罚款人民币壹佰捌拾伍万元。
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故于2021年8月9日公告送达,你至今未履行该决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佰捌拾伍万元。
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 刘丹丹
电 话: 56570576
地 址: 宝山区密山路2号214室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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