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勤制建筑构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 2022-03-21 10:40 )
机构代码:3312237009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0113环罚〔2022〕12号
当事人:上海勤制建筑构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PYM61R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长江南路99弄2号103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本峰
2021年12月1日,宝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于2021年11月开始在宝山区长江路255号投入混凝土预制件的加工生产,生产过程中有粉尘产生,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2021年12月24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沪0113环责改〔2021〕10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1月4日,我局组织对你单位复查时发现,你单位拒不改正,仍在投入混凝土预制件的加工生产。以上事实,有 2021年12月1日、2022年1月4日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1月4日现场拍摄照片、2022年1月4日现场拍摄视频、2022年3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8日以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0113环听告〔2022〕8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和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要求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人民币壹佰壹拾万 元。
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和没收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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