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才华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 2022-03-01 14:59 )
机构代码:3312237009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0113环罚〔2022〕8号
当事人:叶才华
2021年12月8日,宝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现场检查时发现,你直接负责的上海畅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开始在宝山区盛石路350号东侧投入钢结构件的加工生产,生产过程中有喷漆废气产生,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以上事实,有2021年12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12月8日现场拍摄照片、2021年12月9日、2022年2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你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19日以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0113环听告〔2022〕5号)告知你听证申请权和陈述申辩权。2022年2月14日,根据你提出的听证要求,我局就本次行政处罚组织了听证会。你恳请减免处罚。经讨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维持原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人民币陆万叁仟伍佰 元。
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和没收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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