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杰尔曼尼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 2021-11-15 )
机构代码:3312237009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沪0113环罚〔2021〕51号
当事人:上海杰尔曼尼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598688259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宝安公路333号A区25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虞福根
2021年8月18日, 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现场采样监测发现,你单位位于宝山区顾村镇富联三路28号的晾干废气排放口DA014二甲苯实测标干浓度6.2mg/m3、苯系物实测标干浓度11.6mg/m3,超过《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1059-2017)规定的限值,以上事实,有 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BJ2021Q0279《测试报告》、2021年9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9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26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0113环听告〔2021〕36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2021年11月8日,根据你单位提出的听证要求,我局就本次行政处罚组织了听证会。你单位恳请减免处罚。鉴于你单位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人民币壹拾陆万 元。
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和没收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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