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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 2021-06-10 )

机构代码:3312237009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0113环罚〔2021〕14号

 

当事人: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044953980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大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邵东升

2021316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审核扬尘在线监测超标数据发现,你单位承建的位于罗店镇西起联杨路北至杨南路美秀路(联杨路-杨南路)的美罗家园市政配套工程美秀路道路新建工程于2021年3月15日扬尘在线监测数据超标,你单位扬尘排放不符合本市扬尘控制标准,以上事实,有 《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超标数据审核报告》BSYC-2021-01、2021年3月18日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3月18日现场拍摄照片、2021年3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57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0113环罚告〔202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21512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陈述设备损坏,导致扬尘数据在线超标,要求免于行政处罚。本案扬尘在线监测超标数据经审核有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维持原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人民币贰万叁仟     元。

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和没收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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