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荣查封决定公告 ( 2021-06-01 )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沪0113环查〔2021〕001号
当事人:李建荣
2021年6月1日,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队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在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潘泾路1280号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和利用的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2021年6月1日的《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6月1日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潘泾路1280号的涉案厂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1年6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查封场所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场所。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2021年6月1日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当事人:李建荣
我局对你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设施、设备、物品、场所采取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关信息详列如下:
编号 | 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存放地点 | 备注 |
1 | 宝山区罗店镇潘泾路1280号厂房 | 1 | 宝山区罗店镇潘泾路1280号 | 查封场所 | |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清单一式两份,当事人和行政执法机关各存一份。如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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