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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龙赛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告 ( 2019-05-07 09:58 )

机构代码:3312237009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2520190065号

当事人:上海龙赛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7933082XJ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1幢567E

法定代表人:姜林锋

上海龙赛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机关经过调查,现已审理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调查核实:2019年3月11日,你单位位于宝山N12-1001编制单元P-06地块(“城中村”改造项目康家村)动迁安置房项目工地颗粒物浓度超过了《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DB31/964-2016)规定的限值。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本机关2019年3月14日现场检查笔录壹份、2019年3月14日所摄现场照片肆张、2019年4月15日对卞利民的询问笔录壹份、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超标数据审核报告BSYC-2019-02壹份、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超标数据审核报告BSYC-2019-03壹份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机关于2019年4月24日就本次行政处罚送达了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进行陈述或申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本机关2019年4月24日制作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宝环保罚告[2019]20号)、2019年4月24日《文书送达回证》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扬尘排放不符合本市扬尘控制标准的,由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经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于贰零壹玖年伍月贰拾玖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如你单位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机关行政处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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