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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告 ( 2019-05-07 09:59 )

机构代码:3312237009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2520190066号

当事人: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0789016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1588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旭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机关经过调查,现已审理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调查核实:2019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宝山区顾村镇富联路1588号生产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设施需要修理暂停使用,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未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本机关2019年4月1日现场检查笔录壹份、2019年4月1日所摄现场照片贰张、2019年4月2日对张勤的询问笔录壹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机关于2019年4月24日就本次行政处罚送达了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本机关2019年4月24日制作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宝环保罚听告[2019]24号)、2019年4月24日《文书送达回证》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制定操作规程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于贰零壹玖年伍月贰拾玖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如你单位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机关行政处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九年五月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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