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来源:区经委   发布时间:2019-08-15 16:53

 

宝山区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和促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支持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关键性强、带动性大、附加值高的先进制造企业发展,促进宝山制造业向智能化、高端化、集群化、服务化、精品化、绿色化发展,根据《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宝府〔2017〕51 号)、《宝山区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宝经委〔2017〕1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上海市以及宝山区产业发展的政策和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宝山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委)负责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需求预算,确定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完成项目进行评估。

宝山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同一项目以“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不能多渠道多形式享受本区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第四条    (支持对象)

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区依法设立的单位,同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工商注册、税务征纳关系均应在宝山;

(二)  符合国家、市以及宝山区产业发展方向;

(三)  信用记录良好,财务制度健全,经营状态正常;

(四)  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第五条    (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为《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认定批准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包含评审类项目和认定类项目。评审类项目指符合宝山产业发展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产业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智能电网和物联网建设项目、总集成总承包产业项目等先进制造业项目;认定类项目指获得国家、市、区等相关主管部门或权威机构批准(认定)的,列入《管理办法》支持范围的项目(企业)。

(一)评审类项目

专题一: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积极培育和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推进智能制造和强化工业基础能力,重点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云计算、卫星导航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新能源高端装备、机器人等智能制造、海洋装备制造、豪华邮轮关键零部件协同制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疫苗、生物芯片、诊断试剂等生物制药和可穿戴等医疗器械、超导超碳材料、特种结构和功能材料、3D打印等国家、上海市鼓励和支持的符合宝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投资额达到500万及以上重点领域项目经认定,按项目总投资的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资金扶持。(项目总投资包括用于项目的建安工程、设备器具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以及软件、专利、试验、检测等支出,其中研发经费人员工资支出原则上不能超出总投资的20%)

专题二:产业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重点支持高端智能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疗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国家战略产业创新基地(园)或技术功能平台建设、区区品牌联动基地建设;鼓励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知名企业和人才团队开展实验室(研发中心)建设、技术研发中试及产业化等创新创业,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化。经认定,研发项目按研发设备投入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扶持;中试线按设备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扶持。

专题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1、制造业技改项目方向。主要支持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重点技术改造支持目录的新建项目以及对现有设备、生产工艺和辅助设施进行改造或扩建、迁建,设备投资额达到500万及以上的在建制造业技改项目。经认定,按项目设备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资金扶持,单个项目资助额度原则不超过500万元。

2、互联网创新项目方向。主要支持传统企业融合互联网要素资源,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实施促进企业生产流程再造、智能制造和生产高端系统软件研发的项目。经认定,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资金扶持,单个项目资助额度原则不超过500万元。

专题四:智能电网和物联网建设项目

对以产学研等多种形式开发智能电网用电信息采集技术、传感与测量技术、信息与通信技术、智能型配电自动化技术等形成产业化的项目,突破物联网高端传感器、短距离无线通信、软件和系统集成、基于云计算的海量数据管理和挖掘等技术研发并形成产业化的项目,年销售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且第三方证明该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并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建立智能用户端、能源环境管理检测系统、智能交通监控管理平台、物流管理平台及应用示范企业,按项目设备固定资产投资的8%给予资助,最高资助资额不超过500万元;承担国际或国家级智能变电站工程总包建设,工程量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专题五:总集成总承包产业项目

鼓励发展以总集成总承包为主要方式的生产性服务业,推动工程承包向专利技术输出、信息系统集成、交钥匙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链设备部分)和全面解决方案等高端市场发展,增强企业的集成创新能力。重点支持开拓大型成套设备等总包业务、信息系统设计和集成、研发和设计、检验检测、节能和环保、供应链管理、再制造等领域的外包服务的总集成总承包。经认定,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按项目投资额的1%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认定类项目

认定类项目财政奖励资金按《宝山区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给予资金扶持。主要分五大专题:

专题一:产业技术创新专项

1、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2、 重点实验室认定

3、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

4、 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

5、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

6、 国家、市各类技术创新项目认定

7、 列入市相关专项计划

专题二:实施品牌战略专项

1、 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

2、 上海市质量金奖

3、 “守合同、重信用”认定

4、 知名品牌创建示范认定

5、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6、 列入上海市创新产品目录

7、 境外商标注册

专题三:实施技术标准化战略专项

1、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落户

2、 参与标准制定

3、 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4、 产业联盟标准化建设

5、 两化融合贯标等其他标准相关认定

专题四:厂房补贴专项

符合宝山区产业发展导向,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因科技创新研发、中试及产业化项目需要租赁厂房。研发项目建筑面积达150(含)平方米以上、中试项目建筑面积达300(含)平方米以上的,产业化项目建筑面积达500(含)平方米以上的,经认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给予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专题五:开展重大产业活动专项

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四新”经济基地(平台)参与国际、国家级或市级举办有影响力的论坛、技术对接或展会等活动,经区政府批准,对参展单位每次按活动实际发生的注册费、展位费、宣传推广费等经费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资助。

第六条    (支持方式)

专项支持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

第七条    (申报通知)

    区经委根据本区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和政策导向,编制发布年度专项支持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公布申报时间、地点等具体要求。《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八条    (项目申报)

    符合政策申报的单位,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和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项目评审)

区经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根据本实施细则和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材料审查,并组织产业、财务、审计等领域行业专家开展项目评审工作。

第十条    (项目公示)

评审类项目经街镇(园区)初审推荐上报、专家评审、区经委审核,对拟给予支持的项目,由区经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区经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项目协议)

    经区政府批准确定给予支持的评审类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签订计划任务书。计划任务书应当明确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实施期限、资金支持额度、资金支持方式、资金用途、考核指标、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

评审类项目批准后原则上先行拨付支持资金的60%。项目完成后,由区经委或区经委委托的第三方组织项目验收。具体验收事项见《宝山区制造业评审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根据评估结果,再行拨付剩余尾款。

认定类项目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的资金额度直接拨付。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

    专项支持资金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定期向区经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区经委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

    专项支持资金项目一般要求在下达资金计划后两年内完成竣工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向区经委提出验收申请。由区经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约定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变更)

    未经区经委批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街镇园区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同时,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区经委审核:

(一)    项目主体发生变更;

(二)    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    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四)    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延期1年及以上);

(五)    总投资额减少10%及以上。

第十六条     (项目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镇园区报区经委做出撤销专项支持资金项目的决定:

(一)项目单位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导致实际完成的投资指标与资金计划有明显差距,总投资额减少超过30%;

(二)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三)因项目管理不善造成阶段性任务不能完成的;

(四)项目满延期2年(含)仍不能按时竣工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项目的情形。

    专项支持资金项目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按原渠道上缴区财政局。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

    专项支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擅自改变专项支持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

第十八条     (信用管理)

    区经委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记录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并按有关规定提供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相关单位三年内申报区经委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九条     (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6月1日后的项目可参照执行。有效期截至2022年5月31日。

   

 

 

当前页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