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区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0-04-25 10:38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完善、规范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推动本区节能减排工作,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和《宝山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宝府规〔2020〕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专项资金”)3000万元,街镇(园区)视情况予以配套。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三条  使用范围

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领域节能减排、能源结构优化、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管理能力建设等方面。具体如下:

(一)工业节能减排。支持产业园区、企业绿色发展;支持工业领域有显著节能减排降碳成效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含重点耗能设备改造、替代)项目。重点支持本区调整、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劣势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产品和落后工艺。

(二)服务业节能减排。重点用于引导商场、商务楼、宾馆、饭店等服务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对水、电、气等设备设施的节能改造。绿色旅游饭店创建。

   (三)建筑节能减排。重点用于支持绿色建筑、装配整体式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示范项目,区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用能分项计量、能耗监测系统建设、能源审计等。支持市下达的目标分解项目。

(四)交通节能减排。重点用于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推广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应用新能源、清洁燃料替代的项目。鼓励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开展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项目。

(五)公共机构节能减排。重点用于区级机关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外墙及屋面维护系统改造、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和节能技术应用推广等)。

(六)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清洁能源利用。重点用于支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应用。支持分布式供能项目。支持清洁能源利用项目。支持“互联网+”智慧能源建设。

(七)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重点用于支持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用于支持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开展废弃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支持园区循环化改造以及绿色园区创建等工作建设。鼓励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八)管理能力建设。鼓励用能单位开展能源诊断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编制。支持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试点园区建设。加强节能减排产品技术推广、支持生态文明建设。支持区级智慧能源管理系统建设。

(九)其他。用于支持国家和本市明确要求地方给予政策配套的节能减排低碳项目。

第四条 支持对象

节能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纳关系在宝山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五条 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工业节能

1.推动国家十大节能工程改造。被列入市节能技改扶持目录的项目,实施竣工后降低单位产值能耗达到年节能300吨标准煤以上效果的,区财政给予1:1配套支持;区节能技改项目实施竣工后达到年节能50吨标准煤以上效果的,区财政按节能量给予每吨标煤600元补贴,扶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

2.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艺、设备,实现产品能级提升。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对完成关、停、并、转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和完成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和产能生产线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现年节能50吨标准煤以上的,给予每吨标准煤600元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于通过关、停、并、转后实现年节能量万吨标准煤以上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或项目,扶持资金由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专题审议。

3.支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节水、循环化等设备投入和技术改造。对购买列入国家、上海市节能节水环保产品目录的设备或工艺技术,实现节能、节水、减排效果显著且设备投资额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经认定,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优先支持列入国家、市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绿色试点产业园区内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绿色照明、节水与中水回用、废弃物逆向物流体系平台建设等项目,投资额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循环化改造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的15%给予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绿色创建,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工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认定为上海市绿色工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认定为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认定为上海市绿色供应链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认定为国家级绿色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认定为上海市绿色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单个单位绿色产品总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支持中小燃油(气)锅炉实施节能减排提标改造,对列入市级资金补贴的项目,区级财政资金按1:1给予配套扶持;认定为上海市节水型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列入市级资金补贴的项目,区级财政资金按1:1给予配套扶持。

4. 支持和鼓励园区绿色发展。鼓励园区或产业载体积极开展上海市绿色园区、节水型园区创建和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工作,对获得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国家绿色产业园区和国家节水型产业园区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获得上海市级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或循环经济试点园区)、上海市绿色产业园区和上海市节水型园区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5.大力推进“互联网+”智慧能源发展。加快推进能源监管和分析管控一体化建设,支持园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和产业载体与能源服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能源在线监测平台、能源管理中心等项目投资额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平台建设项目,对实施单位按项目总投资额的15%给予资金扶持,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加快分布式供能和智慧能源工程建设,支持工业园区内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和服务业载体与能源服务公司开展市场化分布式供能、智能微电网工程建设,投资额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对实施单位按项目总投资额的15%给予资金扶持,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如获国家或市节能减排专项扶持的项目,区财政扶持资金按1:1配套。

(二)服务业节能

1.鼓励商贸服务业用能单位在照明、空调、电梯、锅炉等方面的用水、用气设备开展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对采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替代既有高耗能、高污染设备设施、具有良好节能效益和社会效益、总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且节能率在20%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按下列标准予以补贴:

节能率在50%及以上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节能率大于30%、小于50%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节能率小于30%、大于20%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以上补贴方式适用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和自筹资金投资的节能技改项目)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业标准《绿色旅游饭店》(LB/T007—2006)要求,对成功创建金叶级、银叶级的绿色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补贴。

(三)建筑节能

1.支持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获得二星级或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建筑规模:二星级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2万平米以上、三星级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0.8万平米以上;二星级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0.8万平米以上、三星级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0.4万平米以上。建筑要求:公共建筑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符合绿色建筑示范的项目,二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每平方米补贴50元,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每平方米补贴100元。

2. 支持装配整体式建筑示范项目。建筑规模:居住建筑装配式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装配式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建筑要求: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应不低于45%或装配率不低于65%,且具有两项以上的创新技术应用(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制定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创新技术一览表);公共建筑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符合装配整体式建筑示范的项目,每平方米补贴100元。

3.支持既有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建筑规模:居住建筑建筑面积6000平方以上、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要求:居住建筑应当符合《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G/TJ08-2136);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不低于15%(按标煤折算),且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与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居住建筑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30元;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及以上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20元;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5%(含)至20%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15元。

4.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及其他建筑示范项目。对使用一种可再生能源、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或使用两种以上可再生能源、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示范项目,每平方米受益面积均补贴50元,其他建筑示范项目补贴减半;既有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示范项目,参照以上标准执行补贴。

5.建筑节能管理与服务项目。支持区级建筑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升级及维护。根据市文件要求,既有1万平方米以上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对已安装分项计量装置建筑楼宇进行提标升级改造给予扶持;开展区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对能源审计项目,给予每栋建筑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鼓励推行“全能源计量”和“能效提升”试点项目。

6.支持新工艺应用和节约型工地。凡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开发使用一旦经实践证明,并经市有关专家论证达到显著节能减排效果的,予以每平方米3元补贴;被评定为区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的工地,每平方米奖励0.5元,被评定为市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的工地,每平方米奖励1元。

7.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项目只能选择本办法支持范围中的一项给予补贴。单个项目的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交通节能

支持交通节能示范项目。加快老旧车辆的更新改造,鼓励投资节能型车辆,优化车辆选型,提高节能效率。

(一)对本区区域性出租公司车辆额度内购置、更新为燃料使用纯电能、CNG或LNG的原装车辆给予一次性每单车1万元奖励(已享受过交通节能补贴车辆的更新不再适用)。

(二)对于节能量可以量化的交通节能技改项目,根据实际新增节能量按每吨标准油300元给予一次性资助,节能量(燃油替代量)须经第三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进行审核。

(三)对注册地、经营地均在宝山区的货运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使用纯电能、天然气等清洁燃料替代燃油,年燃料替代量在100吨(含)标准油以上的项目。对享受过国家部委、市交通委交通节能减排补贴的项目,每单车配套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每单船配套给予不超过8万元的奖励。对未享受过国家部委、市交通委交通节能减排补贴的项目,每单车配套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每单船配套给予不超过12万元的奖励。以上项目不含本区已有政策支持的新能源汽车。每年组织上一年度项目(以车辆注册登记时间为准)的申报审核补贴。

同一项目只能选择本办法支持范围中的一项给予资助。对于第(二)、(三)项,单个项目的市、区两级总资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

(五)公共机构节能

宝山区公共机构年度专项经费列入区机管局部门预算。

(六)管理节能

1、开展区级能源利用状况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以及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评价考核工作;对年耗能1000吨标准煤以上、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诊断、编制能源利用状况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以及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评价考核报告的,最高补贴2.5万元。

2.推进清洁生产审核。重点用能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推行从源头削减、生产全过程控制、以污染预防为主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审核,达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预期效果,并取得上海市清洁生产审核资格证书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

3.加强节能减排产品技术推广、支持生态文明建设。鼓励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加国家和市、区级有关节能产品、技术推介会和展览会。鼓励街镇(园区)开展生态文明示范项目创建(低碳社区、低碳实践区等)。

4、支持区级智慧能源管理系统建设。建设区级智慧能源管理系统平台和区级智慧能源管理中心。鼓励用能单位安装电力和水、气I级以上计量采集装置安装,经验收后满足相关条件,按照实际安装合同金额的30%给予业主或安装单位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额不超过2.4万元。

5、对纳入区级能耗统计范围、接入市级能耗监测平台并获市级资金补贴的重点用能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经认定取得良好节能成效的,给予不超过1:1的区级资金支持。

(七)支持节能环保产业

1.支持节能环保(循环经济、海绵城市建设、新能源)相关技术、产品的示范、应用和推广。对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市级以上重点示范性项目,经认定,按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鼓励节能减排技术开发。鼓励经市或区(或行业)认定的节能环保、循环经济、海绵城市建设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项目。对在市或区立项的科研项目,给予每个项目10万元的奖励。单个单位总奖励额度不超过30万元。

3.鼓励节能减排先进技术与产品。鼓励经国家或市(或行业)认定的节能产品、先进适用技术。首次认定为能效领跑者或“能效之星”的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认定为国家级技术或产品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认定为市级技术或产品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单个单位总奖励额度不超过30万元。对采购应用高效节能机电产品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并列入市扶持专项计划的,区财政扶持资金按1:1配套。

4.鼓励开展合同能源管理。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在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通过节能效益分享和节能量保证模式实施改造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含)以上,报本市的项目获得市资金扶持的,区级财政按1:1予以资金配套。

第六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由区发改委牵头,区经委、区商务委、区建设交通委和区机管局等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各领域的项目管理。具体申报和审批流程如下:

(一)项目所在街镇(园区)负责项目初审。

(二)各领域职能部门负责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工作,形成项目书面意见后报联席会议会审。

(三)区委、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联席会议办公室以《通知》的形式,告知区发改委(节能办)和各领域职能部门,同时抄送区财政局。

(四)各领域职能部门接《通知》后携资金申请表到区发改委(节能办)敲章,再经区财政局敲章后,送区发改委(节能办)。

第七条 申请提交的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其他材料(按照各领域职能部门发布的申报通知提供相关材料);

(三)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项目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使用监督和评估管理

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评估管理按照《宝山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规定执行。

第九条 附则

本意见自2020年5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宝山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宝发改〔2017〕2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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